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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嚴格控制加強黨政機關小汽車控購管理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02日 10時20分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規定》(新黨辦發[2009]9號),嚴格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進一步加強自治區小汽車控購管理工作,財政廳、監察廳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自治區小汽車控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自治區小汽車控購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規定:

    一、嚴禁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超編制、超標準購置小汽車,嚴禁購置進口小汽車,從嚴審批購置大排量、高耗能越野車;

    二、加強對購置、更新車輛預算的審核工作,凡未列入當年購置、更新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均不予審批;

    三、加強對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和政府外債資金配備車輛的管理,在準備階段必須向自治區控辦(財政廳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明確配備車輛事宜,實施階段必須由項目主管單位與自治區控辦聯合發文後才能辦理車輛控購手續

    四、嚴禁擠佔其他單位車輛編制和利用自收自支單位沒有核定小汽車編制為由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購置小汽車

    五、加強對專用車和特種車輛編制的審核工作、制定統一規範的核定標準

    六、嚴禁未辦理車輛控購手續提前購置小汽車的行為,購置時必須先辦理車輛控購手續,然後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程序辦理車輛採購事宜。

    七、各級控辦要協同財政行政事業資産管理部門,規範處置、報廢車輛相關文件的格式和內容和相關手續。

    八、加強小汽車控購審批管理,各地、州(市)購車手續須由當地控辦集中統一到自治區控辦辦理,確需單位自行辦理的,由當地控辦出具委託函;自治區本級部門(單位)須由財務部門相關人員負責辦理小汽車審批手續。

    《通知》將為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有關精神,切實做到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壓縮行政開支,確保2009年自治區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小汽車費用支出在近3年平均數基礎上降低15%目標的實現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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