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走出去”發展戰略,進一步支持我國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平穩、健康發展,促進投資便利化,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穩步有序地推動跨境資本交易的對外開放進程,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佈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規定》在整合近年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措施的基礎上,結合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的上線運行,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方式和程序進行了簡化和規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簡化審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事前審查為事後登記,並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核準。二是擴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産、留存境外利潤等多種資産來源進行境外直接投資。三是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經外匯局核準匯出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的前期費用。四是建立全口徑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體系,明確並規範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五是完善與健全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出入統計監測機制。在《規定》起草過程中,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泛徵求了各方意見,並在外匯局政府網站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已經充分吸納。
《規定》將使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更加規範化、系統化,有利於境內機構及時把握投資時機,提高境外直接投資的效率。同時,也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境外直接投資的統計監測,促進我國國際收支基本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