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公務員局省安監局制定的
吉林省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
吉政辦明電〔2009〕95號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省公務員局、省安監局制定的 《吉林省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7月20日
吉林省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省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産工作的方針政策,努力減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較大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産長效機制,實現全省安全生産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吉林省安全生産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強化各級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確保安全生産工作任務落實為重點,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促進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為目標,全面衡量、重點考評、獎懲並重、注重實效。通過考核,使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牢固樹立安全生産責任意識,形成恪盡職守、爭先創優的安全生産工作氛圍,真正把安全生産擺在重要位置,落到工作實處。
第三條 安全生産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對象,是指當年向省政府遞交 《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狀》的各市 (州)政府 (含長白山管委會,下同)、省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條 落實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全面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對所轄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産工作負全責。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産工作的組織領導,狠抓安全生産責任和工作落實,確保國家和省政府確定工作目標的實現,確保本地區安全生産形勢的穩定好轉。
(二)管行業 (系統)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行業 (系統)主管部門,對本行業 (系統)安全生産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必須做到嚴密部署安排,嚴格監督檢查,確保本行業 (系統)安全生産工作的有效開展和落實。
(三)領導幹部 “一崗雙責”的原則。各級政府、部門行政“一把手”為本級政府、部門安全生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行政副職領導對其所分管的行業、部門、單位安全生産工作負責。
(四)安全生産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步推進的原則。各級政府必須將安全生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建設同時計劃、安排、檢查和考核,保證安全生産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步推進,協調適應。
(五)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原則。各級政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生産經營行為,具有聯合打擊、共同治理的責任。
(六)激勵約束的原則。各級政府、部門要建立職責明晰、權責一致、獎懲分明的安全生産工作機制,確保安全生産責任落實和目標實現。
第五條 安全生産工作目標分為安全生産控制考核指標和安全生産重點工作任務。
安全生産控制考核指標:根據國務院安委會下達我省的年度控制考核指標,結合全省安全生産形勢與任務要求,由省安全生産委員會分解下達各市 (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
安全生産重點工作任務: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年度安全生産工作部署,由省有關部門梳理提出安全生産重點工作任務,提交省安全生産委員會審核後,報請省政府審定並下達各市 (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
所有與安全生産工作相關的考核項目,一般應納入安全生産工作目標,以年度 《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狀》方式確定。
第六條 對市 (州)政府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生産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及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況。
(二)對落實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的組織領導、責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評情況。
(三)安全生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部署、安排及執行情況。
(四)安全生産工作機制、責任體系的建設情況。
(五)安全監管系統基層基礎建設工作落實情況。
(六)用於消除事故隱患、防止職業危害、生産安全應急救援、實施安全生産技術改造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等安全生産資金的設立、投入和管理、使用情況。
(七)以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行為、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産支撐體系建設和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培訓等為重點的安全生産主要工作部署、開展及落實情況。
(八)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重大安全隱患 “掛牌”督辦和治理落實情況。
(九)事故報告、搶險救援、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及落實情況。
(十)國務院、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開展和落實情況。
第七條 對省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對落實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的組織領導、責任分工、指導監督和檢查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産工作機制、責任體系的建設情況。
(三)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四)國務院、省政府組織開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産重要活動、重點任務、主要工作的貫徹實施及完成落實情況。
(五)本行業 (系統)安全生産突出問題、薄弱環節的研究解決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隱患 “掛牌”督辦、治理落實情況。
(七)事故報告、搶險救援、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及落實情況。
(八)國務院、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産工作開展和落實情況。
第八條 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由省政府統一領導,省安全生産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省安全生産委員會成立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領導小組 (以下簡稱 “考核領導小組”):省安委會主任任組長,副組長由省安委會副主任和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公務員局的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安全生産監管責任的省政府相關部門分管領導組成。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考核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半年自評、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各市 (州)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每年一季度向省政府遞交《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狀》,每年7月份對本級政府、部門上半年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自評,7月20日前將自評情況書面上報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安委會辦公室)。8月底前,考核領導小組組織考核組對考核對象上半年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自評情況進行抽查。
省安委會每年第二季度制定下發本年度 《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實施細則》(以下簡稱 《細則》),本年度12月或下一年度1月底前考核領導小組組織考核組,對所有考核對象年度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條 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聽取彙報。由被考核市 (州)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彙報本級政府、部門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實施和《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狀》所明確的工作任務完成落實情況。
(二)查閱資料。查閱考核對象對 《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狀》所明確的工作任務的研究、計劃、部署、開展和落實等相關會議記錄、文件、資料、檔案及其他有關材料。
(三)實地檢查。根據考核需要,對有關部門、單位、企業進行抽查。
(四)綜合評定。考核領導小組根據考核組年度考核結果對每個考核對象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一條 綜合評定採取評分制 (設定標準分為100分)。其中,對各市 (州)政府的考核,安全生産控制考核指標為40分,安全生産重點工作任務為60分,各市 (州)的考核得分為安全生産控制考核指標得分與安全生産重點工作任務得分之和。對省政府有關部門只考核安全生産重點工作任務,滿分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加分 (加分後最高得分不超過該項設定分):
(一)生産安全事故死亡總人數比省政府下達的控制考核指標每減少1人加1分;較大事故起數與前三年本地區較大事故平均起數同比每減少1起加2分。
(二)政府安全生産資金與上一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2分。
(三)成功開展事故搶險救援,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並獲得省政府嘉獎的,每嘉獎一次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扣分 (扣分最低至該項設定分扣完為止):
(一)生産安全事故死亡總人數比省政府下達的控制考核指標每增加1人扣1分;較大事故起數與前三年本地區較大事故平均起數同比每增加1起扣2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 “一票否決”項的,每項扣5分。
第十二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達標和不達標四個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為達標;
(四)考核得分不滿70分的為不達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産評優評先 “一票否決”,年度考核綜合評定不能評為 “優秀”、“良好”等次。
(一)發生重大以上生産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遲報事故的;
(三)發生事故後搶險救援行動遲緩、造成損失擴大和惡劣影響的;
(四)對重大安全隱患督辦、治理不利導致嚴重後果的。
第十四條 考核結束由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安委會辦公室)形成考核報告,經考核領導小組審定並報省政府批准後,以省政府通報的形式予以公佈。
第十五條 表彰獎勵。省政府設立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製表彰獎勵項目,由省公務員局、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按規定代省政府組織實施。對安全生産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市 (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省政府給予通報表彰,並頒發獎牌和獎金。
年度考核 “優秀”的,給予一等獎獎勵;年度考核 “良好”的,給予二等獎獎勵;年度考核 “達標”的,給予三等獎獎勵。
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省政府對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不落實,生産安全事故死亡人數突破年度控制考核指標,安全生産重點工作任務未完成的市 (州)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發生重大以上生産安全責任事故,年度考核 “不達標”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産主要責任人實施行政問責,並嚴肅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 《吉林省安全生産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暫行辦法》(吉政辦發 〔2005〕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