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備受關注的《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草案)》提交一審。這部法規草案直接關係到全省農民的切身利益,且在多處都有全國性首創。
省委、省政府鼓勵各地大膽探索,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截至去年底,我省農村三大合作組織共計16190個,農民合作社成員數約380萬戶,佔全省農戶數的28%。據統計,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年總收入已超過400億元,合作社促進農民增收致富作用顯著。
該條例草案最大亮點是首次明確農地股份合作社和社區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主任宋家新介紹,這次將農地股份合作和社區股份合作納入地方立法範疇,符合中央的方針政策。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並沒有將方興未艾的農地股份合作、社區股份合作納入立法視線,這兩類農民自發探索的合作組織得不到法律保障,領不到工商執照不説,好些權益不能等同於農民專業經濟合作社。
草案第13條規定,農民可以以承包地經營權作為主要出資方式,設立相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加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分享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效益。農民以承包地經營權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質上是農民把承包地交合作社經營,合作社則向農民提供農地經營服務。草案第30條還規定了農地合作社的分配原則,即,農地合作社應將可分配盈餘的60%以上返還給本社農戶。
農民的財産不僅限于個人財産,還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財産。草案第14條規定,農戶可以實名化的集體經營性凈資産作為主要出資方式,設立相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合作社全體成員提供與農業生産經營有關的公益性服務及其他服務。
該草案還有一大創舉,就是在附則中規定,農民的勞務合作、消費合作以及資金互助合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並且,特別針對資金互助這種新合作形式,明確規定,農業合作社為滿足成員生産、生活資金需求,可以在本社內部組織成員開展資金互助,但不得對外吸儲和放貸。省人大農委有關人士告訴記者,儘管在現實中,江蘇和浙江已經有不少實踐,但是寫入法規草案也是全國第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