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交付執行、監督管理及其檢察監督等工作,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出臺了《關於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
意見強調,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認識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工作對於防止和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意義,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和檢查;在監外執行的交付執行、監督管理、檢察監督、綜治考評等各個環節中,根據分工做好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作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應當和人民檢察院共同做好對監外執行的考評工作,並作為實績評定的重要內容,強化責任追究,確保本意見落到實處。
意見要求,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監外執行工作中的問題。交付執行機關和縣級公安機關應當每半年將監外執行罪犯的交付執行、監督管理情況書面通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和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