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9年第57號公告
2003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3年第61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4%。
2006年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5年第115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韓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的反傾銷稅率進行調整。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12.45%。
2006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6年第53號公告,同意三井化學聚氨酯株式會社繼承三井武田化學株式會社在TDI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12.45%的反傾銷稅稅率。
2008年11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8年第84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09年5月20日, 日本三井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CHEMICALS,INC)向商務部提交申請,請求繼承三井化學聚氨酯株式會社在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2009年6月29日,日本三井化學株式會社提交了申請書補充材料。申請書及申請書補充材料包括三井化學株式會社董事會會議記錄、更名前後的“現在事項全部證明書”(營業執照)、更名前後的公司章程、更名前後的董事名單、更名前後股東名單、更名後生産設備和供貨關係及客戶基礎均維持不變的證明文件等材料以及相關公證和我駐出口國政府大使館的認證文件。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反傾銷調查原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國內甲苯二異氰酸酯産業作為原申請人對此發表了評論。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材料表明:三井化學株式會社名稱變更符合日本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前後關於被調查産品的經營管理、生産設備、供應商關係、客戶基礎以及管理層人員等均未發生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三井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CHEMICALS,INC)繼承三井化學聚氨酯株式會社在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12.45%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二、以三井化學聚氨酯株式會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INC.)名稱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産品,適用2006年1月10日發佈的2005年115號公告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適用的60.02%的反傾銷稅稅率。
本公告自2009年7月3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