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規定進口食品添加劑應當有詳細的中文標簽和中文説明書,但自2009年7月20日該條例實施以來,仍有部分企業的標簽和説明書未符合該規定。
根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進口食品添加劑應當有詳細的中文標簽和中文説明書,標簽、説明書應當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産地和境內代理商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對不符合該條規定的進口食品添加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依據《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沒收,對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食品添加劑進口商應牢固樹立法制意識,準確理解和把握條例對於進口食品添加劑的有關規定,按要求加貼合格的中文標簽並提供中文説明書,提前做好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的申報工作,切實規範進口行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