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山東省衛生廳向全省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工作的通知》,不良記分半年累積超過10分或年度累計超過24分的,以及在暫緩校驗期內,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為6分的,認定其不能通過校驗,降低醫院等級並登出相應執業科目,直至登出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據介紹,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等醫療服務過程中有未按規定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雇用“醫托”招徠病人,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技術操作規程等規定的行為,將被作為不良執業行為按標準記分。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實行年度累積記分管理。從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之月起計算,滿12個月為一個週期,期滿後,該週期內的積分清除,重新開始積分。衛生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醫療機構有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當在現場監督筆錄上做好記錄,要求醫療機構當事人及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告知醫療機構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對不良執業行為中的違法行為,在實行記分管理的同時依法予以行政處理。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其他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將在獲知相關信息並核實後按照規定給予記分。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按照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將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給予記分,並製作《通知書》,不得以記分代替或降低衛生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