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秩序,促進廣播電視廣告業健康發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以下簡稱“播出機構”)的廣告播出活動,以及廣播電視傳輸機構的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廣告包括公益廣告和商業廣告(含資訊服務、廣播購物和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等)。
第四條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合法、真實、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鼓勵廣播電視公益廣告製作和播出,對成績顯著的組織、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廣告內容
第七條 廣播電視廣告是廣播電視節目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堅持正確導向,樹立良好文化品位,與廣播電視節目相和諧。
第八條 廣播電視廣告禁止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
(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宣揚邪教、淫穢、賭博、暴力、迷信,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六)侮辱、歧視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誘使未成年人産生不良行為或者不良價值觀,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絕對化語言,欺騙、誤導公眾,故意使用錯別字或者篡改成語的;
(九)商業廣告中使用、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使用、變相使用國家領導人、領袖人物的名義、形象、聲音、名言、字體或者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形象的;
(十)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中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做療效證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禁止播出下列廣播電視廣告:
(一)以新聞報道形式發佈的廣告;
(二)煙草製品廣告;
(三)處方藥品廣告;
(四)治療惡性腫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
(五)姓名解析、運程分析、緣份測試、交友聊天等聲訊服務廣告;
(六)出現“母乳代用品”用語的乳製品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廣告。
第十條 時政新聞類節(欄)目不得以企業或者産品名稱等冠名。有關人物專訪、企業專題報道等節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聯絡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 投資諮詢、金融理財和連鎖加盟等具有投資性質的廣告,應當含有“投資有風險”等警示內容。
第十二條 除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廣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質的廣告。
第三章 廣告播出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應當合理編排。其中,商業廣告應當控制總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不得影響廣播電視節目的完整性。除在節目自然段的間歇外,不得隨意插播廣告。
第十五條 播出機構每套節目每小時商業廣告播出時長不得超過12分鐘。其中,廣播電臺在11:00至13:00之間、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商業廣告播出總時長不得超過18分鐘。
在執行轉播、直播任務等特殊情況下,商業廣告可以順延播出。
第十六條 播出機構每套節目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時長不得少於商業廣告時長的3%。其中,廣播電臺在11:00至13:00之間、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得少於4條(次)。
第十七條 播出電視劇時,可以在每集(以45分鐘計)中插播2次商業廣告,每次時長不得超過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間播出電視劇時,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業廣告,時長不得超過1分鐘。
播齣電影時,插播商業廣告的時長和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在電影、電視劇中插播商業廣告,應當對廣告時長進行提示。
第十九條 除電影、電視劇劇場或者節(欄)目冠名標識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廣告。
第二十條 電影、電視劇劇場或者節(欄)目冠名標識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單獨出現企業、産品名稱,或者劇場、節(欄)目名稱難以辨認的;
(二)標識尺寸大於臺標,或者企業、産品名稱的字體尺寸大於劇場、節(欄)目名稱的;
(三)翻滾變化,每次顯示時長超過5分鐘,或者每段冠名標識顯示間隔少於10分鐘的;
(四)出現經營服務範圍、項目、功能、聯絡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圖像的。
第二十一條 電影、電視劇劇場或者節(欄)目不得以治療皮膚病、癲癇、痔瘡、腳氣、婦科、生殖泌尿系統等疾病的藥品或者醫療機構作冠名。
第二十二條 轉播、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時,必須保證被轉播、傳輸節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換、遮蓋所轉播、傳輸節目中的廣告;不得以游動字幕、疊加字幕、挂角廣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組織的廣告。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在境內落地的境外電視頻道中播出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播出商業廣告應當尊重公眾生活習慣。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眾用餐時間,不得播出治療皮膚病、痔瘡、腳氣、婦科、生殖泌尿系統等疾病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婦女衛生用品廣告。
第二十五條 播出機構應當嚴格控制酒類商業廣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傳播對象的頻率、頻道、節(欄)目中播出。廣播電臺每套節目每小時播出的烈性酒類商業廣告,不得超過2條;電視臺每套節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類商業廣告不得超過12條,其中19:00至21:00之間不得超過2條。
第二十六條 在中小學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對集中的收聽、收視時段,或者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傳播對象的頻率、頻道、節(欄)目中,不得播出不適宜未成年人收聽、收視的商業廣告。
第二十七條 播出電視商業廣告時不得隱匿臺標和頻道標識。
第二十八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不得通過廣告投放等方式干預、影響廣播電視節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和技術手段。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眾舉報機制,公佈舉報電話,及時調查、處理並公佈結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在對廣播電視廣告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處理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以要求播出機構在指定時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廣告,或者作出暫停播出商業廣告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播出機構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合法資質,非廣告經營部門不得從事廣播電視廣告經營活動,記者不得借採訪名義承攬廣告業務。
第三十四條 播出機構應當建立廣告經營、審查、播出管理制度,負責對所播出的廣告進行審查。
第三十五條 播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等檔案資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藥品、醫療器械、醫療、食品、化粧品、農藥、獸藥、金融理財等須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批的商業廣告,播出機構在播出前應當嚴格審驗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經審批、材料不全或者與審批通過的內容不一致的商業廣告。
第三十七條 製作和播出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需要聘請醫學專家作為嘉賓的,播出機構應當核驗嘉賓的醫師執業證書、工作證、職稱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在廣告中據實提示,不得聘請無有關專業資質的人員擔當嘉賓。
第三十八條 因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導致播出的廣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以對有關播出機構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推動建立播出機構行業自律組織。該組織可以按照章程的規定,採取向社會公告、推薦和撤銷“廣播電視廣告播出行業自律示範單位”等措施,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插播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替換、遮蓋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播出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佈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