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附條件批准輝瑞公司收購惠氏公司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2009]第7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收到美國輝瑞公司(簡稱“輝瑞公司”)收購美國惠氏公司(簡稱“惠氏公司”)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過審查,商務部決定附條件批准此項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條,現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過程
2009年6月9日,商務部收到美國輝瑞公司收購惠氏公司經營者集中申報申請,6月11日和14日收到補充材料,6月15日予以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商務部有關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相關規定,商務部對該案實施初步審查,初步審查工作截止日為7月15日。審查過程中,商務部發現此項集中在動物保健品領域存在限制或排除競爭問題,初步審查期滿前,決定對該案實施進一步審查,該階段審查工作截止日為2009年10月13日。
二、審查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商務部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此項經營者集中進行了全面審查: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三、審查工作
立案後,商務部對申報材料進行了認真核實,對此項申報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並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和書面徵求意見、實地調查以及約談當事人等方式,先後徵求了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同業競爭者、上下游企業等方面意見。針對審查中發現的個別産品存在的限制或排除競爭問題,商務部與申報方進行了充分磋商,並就消除不利競爭影響的解決方案達成共識。
四、競爭問題
(一)相關市場。本交易所涉及的相關地域市場是中國境內市場(指中國大陸地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本交易所涉及的相關産品是人類藥品和動物保健品,交易雙方在中國境內市場存在如下重合産品:一是人類藥品,具體包括 J1C (廣譜青黴素)和 N6A (抗抑鬱和情緒穩定劑);二是動物保健産品,具體包括豬支原體肺炎疫苗、豬偽狂犬病疫苗以及犬用聯苗。
(二)競爭影響。調查表明,在上述兩種人類藥品領域以及豬偽狂犬病疫苗和犬用聯苗兩種動物保健品領域,合併後市場競爭結構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但是,對於豬支原體肺炎疫苗而言,輝瑞和惠氏合併後市場競爭結構發生實質性改變,將産生限制或排除競爭的效果。
1、市場份額明顯增加。根據商務部掌握的數據,雙方合併後在該市場的份額為49.4%(其中輝瑞為38%,惠氏為11.4%),遠高於其他競爭對手,排名第二位的英特威市場份額只有18.35%,其他競爭者的市場份額均低於10%。合併後實體將有能力利用其規模效應擴大市場,進而控制産品價格。
2、市場集中度明顯提高。根據商務部掌握的數據,本項集中完成後的赫氏指數為2182,增量為336。鋻於中國豬支原體肺炎疫苗市場屬於高度集中的市場,此項集中將産生限制或排除競爭效果。
3、市場進入將更加困難。藥品研發的特點是成本高和週期長。據統計,開發一種新産品大約需要3年到10年的時間和250萬到1000萬美元的投資。市場調查顯示,進入豬支原體肺炎疫苗市場的技術壁壘更高。輝瑞收購惠氏後,很可能利用其規模優勢進一步在中國擴張市場,打壓其他競爭者,限制其他企業在該領域的發展。
五、審查決定
鋻於輝瑞公司收購惠氏公司後將對中國豬支原體肺炎市場産生限制競爭的效果,為了減少對該市場競爭産生的不利影響,商務部決定附條件批准此項集中,要求輝瑞公司履行如下義務:
(一)剝離在中國境內(指中國大陸地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輝瑞旗下品牌為瑞倍適(Respisure)及瑞倍適-旺(Respisure One)的豬支原體肺炎疫苗業務。
(二)被剝離業務包括確保其存活性和競爭性所需的有形資産和無形資産(包括知識産權)。
(三)輝瑞公司必須在商務部批准此項集中後六個月內通過受託人為被剝離業務找到購買人並與之簽訂買賣協議。
(四)購買人應獨立於集中雙方,必須符合預先設定的資格標準,並需經商務部批准。
(五)如果輝瑞公司在商務部批准此項集中後六個月內未能找到購買人,商務部有權指定新的受託人以無底價方式處置被剝離業務。
(六)在六個月剝離期內,輝瑞公司應任命一名過渡期間經理,負責管理擬剝離業務。管理應以擬剝離業務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確保業務具有持續的可存活性、適銷性和競爭力,並獨立於雙方保留的其他業務。
(七)剝離後三年內,根據購買人的請求,輝瑞公司有義務向購買人提供合理的技術支持,協助其採購生産豬支原體肺炎疫苗所需的原材料,並對購買人的相關人員提供技術培訓和諮詢服務。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