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浙江省高新技術促進條例》,其中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中對研發、轉化人員的獎勵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將激發研發、轉化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
為鼓勵科技人員投身科技成果研發轉化,條例按照自行投資轉化、轉讓、合作和以股權投入方式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分別作出不同的獎勵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職務科技成果依法自行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在項目投産後連續3至5年,從實施該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5%的經費,獎勵完成職務科技成果的研發人員和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作出貢獻的人員。
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所得的稅後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經費,獎勵完成職務科技成果研發人員和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
與其他單位合作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單位應當在項目投産後連續3至5年,從實施該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5%的經費,獎勵完成職務科技成果的研發人員和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或者參照該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股權投入方式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可以採取股權或者出資比例的方式,獎勵完成職務科技成果的研發人員和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採用股權獎勵方式的,其用於獎勵的股權應當佔該科技成果所佔股份的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