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我們在執法打假工作中體會到,制定督察辦法,建立層層抓落實的層級督察工作制度,對於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提高執法打假水平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一是履行職責、規範行為的迫切要求。執法督查司的職責之一就是:組織協調全國有關專項打假活動、跨省案件的查處和大案要案的督察督辦工作。但多年來,督察工作一直沒有專門的、規範的程序要求。對於什麼樣事項必須進行督察、督察的工作程序、督察結果的評判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迫切需要進行規範,提出要求。
二是完善機制、科學執法的內在需要。制定督察辦法,有利於形成責任落實機制,落實層級管理,形成一級抓一級、上級支持下級、下級對上級負責的雙向責任制;有利於完善源頭打假機制,及時了解情況,把握制假規律,研究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對假冒偽劣行為做到早發現、早查處、早控制;有利於建立懲防並舉機制,樹立服務理念,切實做到“科學執法、打治結合”。
三是改進工作方式、解決不落實問題的現實要求。督察督辦是執法打假抓落實的重要手段。但長期以來,“重部署、輕檢查”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總局的執法打假工作部署有時難以得到充分落實,甚至有個別地方出現“上熱下冷”的問題,容易導致工作成效與工作目標脫節,工作要求與基層實際脫節。制定督察辦法,把抓檢查與抓部署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方面,促進嚴格執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決一些基層局存在的“以罰代刑、罰過放行、辦人情案”等問題;另一方面,有利於克服地方保護、改善基層執法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