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氣象局下發《關於實行領導幹部問責的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通知,對氣象部門領導幹部問責制進行了詳細規定。
該文件是中國氣象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結合氣象部門實際制定的,目的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對氣象部門各級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提高領導氣象事業科學發展的能力,促進氣象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實施細則》規定了八種問責情形:氣象部門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擅自決策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未履行汛期氣象服務或者重大氣象保障服務職責,造成重大氣象服務失誤的;不執行上級決策命令、不遵守各項管理制度,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等。《實施細則》還對從重問責、從輕問責及問責程序等方面內容進行了規定。
《實施細則》規定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此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該文件規定,對領導幹部實行問責時要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將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注重教育,慎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