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下簡稱《氣象法》)頒布10週年之際,以《氣象法》為主體,由一部氣象行政法規、19部氣象部門規章以及106部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組成的我國氣象法規體系已初步形成。
《氣象法》于1999年10月31日通過、2000年1月1日正式實施,是我國第一部規範氣象活動的法律。其頒布實施,標誌著氣象工作已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軌道。據介紹,《氣象法》頒布實施後,為了確保《氣象法》規定的各項法律制度得到全面貫徹實施,在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以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氣象部門進一步加強了與《氣象法》相配套的法規、規章建設。
2002年,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這是我國制定的第一部與《氣象法》相配套的國務院行政法規。《條例》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作業條件、人員資質、作業流程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截至目前,氣象部門已制定了19部部門規章,內容涉及氣象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資料共享、防雷、施放氣球管理、信息發佈等方面。例如,2000年制定發佈了規範氣象行政處罰行為的《氣象行政處罰辦法》;為了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2004年通過了《氣象探測環境與設施保護辦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3部防雷方面的管理辦法,對加強防雷管理及雷電災害防禦起到重要作用。
《氣象法》出臺至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制定106部與《氣象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目前,以《氣象法》為主體,結構合理、層次分明、內容全面、科學配套的氣象法規體系初步形成。此外,氣象部門正著手進行氣候資源、氣象災害防禦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記者許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