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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21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
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2003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陸續實行了90日申報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對於提高增值稅徵管信息系統的運行質量、督促納稅人及時申報起到了積極作用。近來,部分納稅人及稅務機關反映目前的90日申報抵扣期限較短,部分納稅人因扣稅憑證逾期申報導致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為合理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問題,加強稅收徵管,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二、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期限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核,並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附件2《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3]55號)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附件1《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48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8]117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83號)第一條規定同時廢止。

    六、各地應認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實與宣傳工作,執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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