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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26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為穩步推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份試點工作,促進銀保深層次合作,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提升銀行業綜合實力與國際競爭力,經與相關監管部門溝通協調,近日,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經國務院同意,2008年1月16日,銀監會與保險會簽署《關於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其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有效隔離風險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和平等互利原則,可以開展相互投資試點。《辦法》的出臺是在《備忘錄》基礎上對相關工作的進一步推進,對規範和引導當前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將起重要指導作用。

    《辦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條,對試點機構準入條件、申請程序、風險控制及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標準,並作出相關規定。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強調董事會負最終責任。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建立並完善“防火墻”制度,確保銀行和保險公司在業務場所、經營決策、人員、財務、信息系統等方面有效隔離,銀行董事會應當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並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防火墻監督管理。第二,針對關聯交易風險,除要求銀行董事會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外,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及他們所擔保的客戶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同時,對保險公司購買銀行股東各類證券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第三,在並表管理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對所投資保險公司進行並表管理,且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將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從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第四,在業務合作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在與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應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不得在其母銀行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製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開展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將有利於促進銀行業和保險業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有利於更好地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

    《辦法》發佈後,銀監會將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切實加強監管,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協調與配合,防範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跨業傳遞,避免系統性風險的出現。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
股權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監發〔2009〕98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現將《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請各銀監局將《辦法》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及有關商業銀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行為,促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試點方案由監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准確定,每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

第二章 準入管理

    第四條 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須具備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及並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有效,業務經營穩健,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重大操作風險案件。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應保證在扣除擬投資額後符合監管標準。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

    第五條 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須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和良好的業務發展前景,各項經營及風險管理指標符合保險業的監管要求。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負責審查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方案,並依法出具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意見。

    第七條 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向中國銀監會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兩份:

    (一)申請書;

    (二)商業銀行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投資保險公司的決議;

    (三)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吸收商業銀行投資的決議;

    (四)股權投資意向性協議;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商業銀行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七)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八)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的基本情況和合作股東的基本情況;

    (九)商業銀行與其擬入股的保險公司建立有關風險隔離制度、並表管理制度及關聯交易實施細則;

    (十)中國銀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商業銀行變更投資保險公司的股權比例,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三章 風險管理

    第一節 公司治理

    第九條 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應嚴格遵守法人機構分業經營的規定。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建立並不斷完善與其投資的保險公司之間的防火墻制度,確保公司治理、經營決策、業務運行、風險控制、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管理信息系統及業務場所等方面的有效隔離。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防火墻以及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和審查。該名董事應至少每年對防火墻制度執行情況、保險公司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以及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控制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十條 商業銀行派至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以及業務人員,必須與商業銀行脫離薪資和勞動合同關係,不得相互兼職。

    第二節 關聯交易

    第十一條 除中國銀監會另有規定外,商業銀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保險公司關聯企業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

    商業銀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保險公司關聯企業擔保的客戶提供授信。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不得以客戶購買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銷售的保險産品作為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的前置條件。

    商業銀行接受其入股的保險公司保單作為質押提供授信,不得優於其與非關聯第三方的同類交易。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出售其發行的次級債券。

    商業銀行及其控制關聯方所發行的其他證券,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量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商業銀行及其控制關聯方承銷證券時,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出售額不得超過其承銷總額的10%。

    第三節 並表管理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銀行並表監管指引(試行)》的規定,建立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並表管理的政策、制度、職責和程序,實行有效的並表管理。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將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納入信息集中管理體系,對保險公司的風險暴露進行集中監測和管理。

    第十六條 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應從商業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

    第四節 業務合作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及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應嚴格遵守中國銀監會及保險監管部門的各項業務管理規定,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不得在股東銀行的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

    商業銀行應建立代理保險銷售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切實做好代理保險銷售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商業銀行代理保險銷售人員合規審慎銷售保險産品。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製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遵守客戶信息保密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與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必須取得客戶同意,業務往來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管職責以及相關監管合作機制,對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進行並表監管。

    第二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相關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重大監管信息,有效防範和化解各類風險。

    第二十四條 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涉及上市公司的,遵守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發佈
《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銀監會發佈了《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發佈《辦法》?

    答:近年來,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不斷加強,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更是獲得快速發展,銀行已成為保險産品銷售的主要渠道之一。但目前的銀保合作仍停留在代理業務層面,進一步合作的空間很大。為推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順利開展,促進銀保深層次合作,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提升銀行業綜合實力與國際競爭力,經認真研究論證並多次與保監會溝通協調,報經國務院批准,銀監會與保監會聯合開展了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為指導和規範試點工作,防範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跨業傳遞,避免系統性風險的出現,銀監會經過認真研究,在借鑒發達國家、地區經驗教訓,綜合考慮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併發布本《辦法》。

    問: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將給普通金融消費者帶來什麼好處?

    答: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將有利於促進銀行業和保險業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將保險業務納入銀行整體的金融戰略統籌考慮,將對新産品開發、銷售理念、理財人員培訓等方面産生積極的影響。銀行可以為客戶提供更加多樣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並對消費者的財務規劃和風險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問: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應具備哪些準入條件?

    答:在試點機構的選擇和確定上,監管部門從公司治理、財務實力、風險管控以及並表管理能力等各方面進行全方位考量。對於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我們要求其應具備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內部控制及並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有效,業務經營穩健,資本充足率在扣除擬投資額後應符合監管標準。同時要求其董事會成員中應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

    問:試點的審批程序如何?試點有沒有數量限制?

    答: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需向銀監會遞交申請,銀監會負責審查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方案;擬試點的保險公司向保監會提出申請,經保監會批准後實施。

    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試點原則,為確保試點工作穩步推進,現階段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原則上應選擇現有保險公司,且一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

    問:商業銀行入股保險公司將面臨哪些主要風險?《辦法》中有哪些相關控制措施?

    答: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因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關聯交易帶來的風險集中與風險蔓延;因銀保合作可能造成銀行信譽風險外溢;因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非專業性或缺乏經驗造成的管理風險;因並表管理不健全可能産生的資本重復計算等。

    《辦法》針對上述風險,分別從公司治理、關聯交易、並表管理、業務合作等方面進行了明確。一是,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商業銀行董事會負最終責任,要求董事會負責建立並完善“防火墻”制度,確保銀行和保險公司在業務場所、經營決策、人員、財務、信息系統等方面有效隔離。二是,在關聯交易管理方面,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及他們所擔保的客戶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保險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購買銀行股東發行的次級債券,購買其他證券不得超過10%的上限。三是,在並表管理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對保險公司進行並表管理,且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將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從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四是,在業務合作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及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應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不得在其母銀行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製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問: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後,對客戶信息保密安排有什麼要求?

    答:《辦法》中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嚴格遵守客戶信息保密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與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必須取得客戶同意,業務往來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問:試點過程中監管部門間如何加強監管協作?

    答:經國務院同意,我會與保監會于2008年1月16日正式簽署了《中國銀監會與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在備忘錄中,雙方對準入條件、審批程序、機構數量、監管主體、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程序及信息交換等六個方面達成一致意見,備忘錄規定,銀監會與保監會同意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有效隔離風險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和商業平等互利的原則,審慎監管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相互投資及開展跨行業的相關業務,銀監會和保監會依各自法規,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備忘錄明確了監管主體和兩個監管機構的分工和責任,確立了審慎監管的基本原則,對加強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配合,確定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的程序,明確信息交換的內容、方式和渠道等方面進行了監管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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