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建設的通知
文物督發[2009]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文物局(文管會),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文物保護是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文物行政執法是《文物保護法》賦予文物行政部門的神聖職責,是推進文物系統依法行政、促進文物事業科學發展的重要內容。《文物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賦予文物行政部門120多項執行法律的職責,其中行政處罰職責30余項,明確規定了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是文物行政執法的主體。
當前,大規模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矛盾凸現,法人違法、破壞損毀文物的現象屢禁不止;盜竊、盜掘、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動十分猖獗,文物安全形勢十分嚴峻,文物行政執法任務更為艱巨。同時,一些地區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建設尚不健全,執法人員短缺,不同程度存在執法主體不明晰、執法責任不落實等現象,使文物行政執法工作不能有效、順利開展。為進一步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推動各地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地方各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結合當地實際加強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建設,積極推動文物行政執法工作。
二、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轄區內的文物行政執法工作,並積極推動地方各級文物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充實人員,提升執法能力,規範執法行為。地方各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內設文物執法督察的專職機構,強化監管責任,切實履行職責。地方各級文化、文物部行政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人員配置、執法裝備與經費問題等。
三、《文化部關於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指導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37號)要求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整合組建,不包括現有的文物行政執法隊伍。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由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法定部門負責。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國家文物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