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與公安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從2009年12月1日到2010年2月28日,在全國文物系統開展文物單位消防安全大檢查。
這次檢查的文物單位包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重點是古建築、近現代代表性建築、石窟寺),博物館、紀念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現場等。
這次檢查的主要內容:一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崗位職責情況。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機構或者管理使用單位,博物館、紀念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現場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大型古建築群是否建立專職或兼職消防隊伍;是否明確崗位職責,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簽訂責任書。二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檔案建立情況。是否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專職和兼職消防隊的管理;火災應急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規定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是否完整、規範。三是消防設施設備及其使用情況。是否按相關要求安裝火災報警和滅火設施、設備;是否按相關要求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和完好、有效情況;消防水源、消火栓等設施建設和使用情況;是否設立必要的消防通道;消防設施設備是否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設施運行情況;職工對消防知識的掌握,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操作使用情況。四是消防安全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消防安全預案是否科學、有效,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定期組織消防演練。五是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情況。日常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檢查和抽查情況;對火災隱患是否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是否採取了有效措施,限期整改;文物保護單位是否被用於生産、經營或者娛樂場所;古建築之間或毗連古建築是否存在私搭亂建情況;古建築保護範圍內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品。六是用火用電管理情況。是否按規定規範文物保護單位內旅遊、宗教活動等用火、用電以及工程施工、生活用火用電行為;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寺廟宮觀是否按相關規定和要求,規範燃香活動。古建築內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敷設是否規範,是否定期檢測。
這次消防安全檢查主要採取各文物單位自查自改、地方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合檢查、國家文物局與公安部重點抽查的形式組織實施。
國家文物局與公安部聯合組成檢查組,適時對全國各地文物單位消防安全大檢查工作落實情況和重點文物單位消防安全防範情況進行抽查,並將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
通知要求,各地要成立文物單位消防安全聯合檢查工作機構,制定詳細、週密、具體的檢查工作計劃和措施,切實做到責任到人,檢查到位,務求實效。通過本次檢查要切實摸清文物單位消防安全的底數,督促文物單位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成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研究制定科學的整改方案,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堅決依法督促整改,切實提高文物單位的火災防範能力,有效遏制火災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