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穩步推進我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進程,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促進商業銀行審慎經營,近日,銀監會發佈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該《指引》適用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確定的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
《指引》共分五章四十九條,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範圍、內容和流程規範等提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指引》選擇新協議實施中最重要的方面先行向國際慣例靠攏,如:並表範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評估等,從而帶動相應的銀行業務和技術的發展。二是進一步細化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各項規定,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原則性規定與通用模板相結合,增加了信息披露工作的實用性。同時,明確過渡期和全面實施期的不同披露要求,為商業銀行全面披露提供了充足的準備時間,增強了指引的可操作性。三是規定對於商業銀行的專有信息和保密信息等可不披露的具體項目,在信息披露與信息保密之間找到均衡點,從而很好地界定了信息披露的邊界。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自銀監會成立以來,始終將保持銀行業資本充足作為日常監管的重要方面來抓。面對今年嚴峻的經濟金融形勢,又明確提出了動態資本、動態撥備等一系列審慎監管要求。至2009年三季度末,中國商業銀行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達到11.4%,加權平均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9%,整體資本充足水平符合審慎監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