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公告
部公告 2009年 第68號
關於嚴格限制四氯化碳生産、購買和使用的公告
為履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保護環境,根據《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逐步淘汰國家方案》和《中國四氯化碳生産和加工助劑行業淘汰計劃》的有關規定,現就四氯化碳生産、購買和使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用於非消耗臭氧層物質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外,任何企業必須對生産過程中副産的四氯化碳進行銷毀或採取其他環境無害化處置措施,確保四氯化碳産量為零。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用於非消耗臭氧層物質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外,任何單位不得購買四氯化碳。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除用於非消耗臭氧層物質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外,任何單位不得使用四氯化碳。
四、凡生産、購買或使用四氯化碳用於非消耗臭氧層物質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的,必須按照我部《關於實施四氯化碳生産配額許可證、使用配額許可證及銷售登記管理的通知》(環函[2005]289號)要求,向我部申請,經批准後才能生産、購買或使用。
五、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督促相關單位執行上述規定,切實做好四氯化碳生産、購買和使用管理工作。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