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第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結合我國《獻血法》實施10餘年來無償獻血事業的發展狀況,衛生部等3部門修訂了《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2009年修訂)》(以下簡稱《獎勵辦法》),並於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修訂後的《獎勵辦法》較原辦法擴大了獎勵範圍,除保留了無償獻血奉獻獎、促進獎、先進省(市)獎外,增加了“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和“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同時,也對部分獎項標準進行了完善,如“先進省(市)獎”評選標準在原基礎上增加了關於居民對無償獻血知曉率、無償獻血公益宣傳以及固定獻血屋設置的要求。上述獎項將進一步推動社會各界力量參與無償獻血事業的發展,號召個人、集體和有關部門積極投身到無償獻血工作中來,使無償獻血事業走上可持續發展的軌道。同時,《獎勵辦法》還增加了在表彰權限、程序和監督方面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公平、公正和信息透明的工作原則和對無償獻血者的尊重與關愛。
開展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活動,將有利於形成尊重和關愛無償獻血者,重視和支持無償獻血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激勵全社會健康適齡公民參與無償獻血,促進無償獻血事業又好又快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