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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印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31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2009年12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黨【2009】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屬各單位、部屬各高校、部機關各司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正確履行職責,部黨組制定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部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政領導幹部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強化責任意識,正確履行職責,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部機關司局級領導幹部及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直屬高校局級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簡稱:部管領導幹部)。

    第三條 部黨組為問責的決定機關,部人事教育司、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為執行單位。對部管領導幹部實行問責,使用《部管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式樣見附件)。

    第四條 對部管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 部管領導幹部在履行職責中,在科研、教學、生産、經營、管理等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二)工作失職,不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決定、規定,以及部黨組的決策、部署,致使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在落實部機關工作目標責任制,以及在安全、保密等工作方面,有嚴重失職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三)監督管理不力,在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産、公共財産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 應予問責的事項,由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按照領導幹部在集體決策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問責。

    第七條 部管領導幹部受到問責並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八條 部管領導幹部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追究責任。

    第九條 問責方式: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十條 部管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撓、不配合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員。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一條 部管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二條 受到問責的部管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第十三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部管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再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部黨組針對上述幹部的一貫表現等情況,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一年後,如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需經部黨組研究決定,其中機關司局級領導幹部還應徵求中央組織部的意見。

    第三章 問責程序、實施及紀律要求

    第十四條 對部管領導幹部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在幹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責線索,人事教育司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核實,聽取部幹部監督聯席會議意見,對需要問責的,形成調查報告,向部黨組提出問責建議。

    (二)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問責線索,駐部紀檢組監察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核實,聽取部幹部監督聯席會議意見,對需要問責的,形成調查報告,向部黨組提出問責建議。

    (三)調查中,應當聽取被問責幹部的陳述和申辯,並且記錄在案;對合理意見,應予採納。

    (四)部黨組集體討論,作出問責決定, 並按相關規定報中央組織部備案。

    (五)人事教育司將《部管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送達被問責的幹部本人和其所在單位,並負責執行問責決定。

    第十五條 對於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部黨組可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 《部管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包括: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准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包括公開道歉的方式、範圍等。

    第十七條 問責決定下達後,部黨組派專人與被問責的幹部談話,做好思想工作,責成做好工作交接等事項。

    第十八條 人事教育司及時將被問責幹部的有關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按照相關規定,回復問責建議單位,將執行情況報告部黨組。

    第十九條 問責決定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被問責的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部管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部黨組提出書面申訴。部黨組接到書面申訴後,將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人事教育司或駐部紀檢組監察局送達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問責的幹部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人事教育司、駐部紀檢組監察局要依法依規、全面客觀地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第二十二條 在問責調查中,被調查人應按要求及時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説明並提交相關證據。被調查人阻撓、拒絕或干預調查,使調查工作無法進行的,人事教育司、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可提請部黨組依照有關規定暫停被調查人職務。

    第二十三條 問責調查實行回避制度。有關工作人員與被調查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應當回避。被調查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第二十四條 人事教育司、駐部紀檢組監察局要把幹部問責工作與黨風廉政建設、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幹部考核工作、工作目標責任制等結合起來,不斷完善辦法,使問責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部人事教育司、駐部紀檢組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部管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

部管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
( )工信部決字第 號

    關於×××××的決定

    第一部分:被問責的部管領導幹部的基本情況。

    第二部分: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和生效時間。

    第三部分:當事人不服問責決定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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