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8日從有關部門獲悉,福建省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據悉,福建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從2009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根據殘疾等級、殘疾性質的不同,撫恤金標準提高到每年2480元到26080元不等。
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按照對象和區域的不同,每月提高額度從48元到87元不等。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月生活補助金分別提高197元、262元。
在鄉老復員軍人月生活補助金提高70元。
對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在現行補助基礎上,每月增加70元。
對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産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月生活補貼標準提高70元。(記者 賴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