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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加強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15日 13時45分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安部聯合發出《關於加強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各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真執行公證認證制度,加強對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登記材料的審查;認真落實有關規定,統一登記證的有效期限;嚴格控制代表人數,加強對代表的登記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代表機構違法行為;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通知》指出,改革開放以來,代表機構為我國吸引外商投資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少數代表機構存在的擅自變更登記事項、提交虛假證明文件騙取登記、違規從事經營活動等問題在一些地方較為突出。

    為依法加強對代表機構的管理,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通知》要求:

    各地工商登記部門要嚴格執行境外法律文書公證認證制度,加強對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材料的審查。代表機構在設立、變更名稱時,應當提交隸屬企業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開業證明、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並經隸屬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家或地區使領館公證和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設立或者變更名稱時,應當提交的文件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代表機構申請登記證延期時,應當提交隸屬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企業存續證明。

    各地工商登記部門要嚴格執行《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請設立和延期的代表機構統一頒發有效期限為一年的登記證;對已頒發的有效期限超過一年的登記證,應當在代表機構辦理變更或者延期登記時換發。

    各地工商登記部門要嚴格控制代表機構代表人數,加強對代表的登記管理。代表機構的代表人數應當與其開展的業務活動相適應,代表機構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數一般不得超過4人。對目前代表人數已超過4人的代表機構,原則上只允許登出代表,不允許新增代表。

    各地工商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代表機構違法行為,對新設立的代表機構,在取得登記證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對其駐在地址等登記事項進行現場核查;對代表機構提交虛假文件的,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對代表機構以各種形式收取費用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按無照經營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已經掌握的存在登記證逾期、擅自變更駐在地址等違法行為的代表機構建立分類臺賬,納入信用分類監管。

    各地工商部門與公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建立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工商部門應將代表機構登記事項信息和違法違規情況定期通報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機構。對於代表機構涉嫌詐騙或者非法經營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商部門應及時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機構在工作中發現代表機構或代表存在虛假地址註冊、異地辦公或不辦理備案登記年檢等情況的,應及時通報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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