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商局要求大型食品流通企業帶頭履行九項義務妥善化解消費糾紛。
一是嚴格履行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經營主體資格的義務。對於《食品衛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以及有效期屆滿的,依法及時向工商部門提出食品流通許可申請。
二是嚴格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的義務。認真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及時建立進貨臺帳,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相關信息。
三是嚴格履行食品質量管理的義務。嚴格禁止經營“五類”食品:即嚴格禁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的食品;嚴格禁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嚴格禁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嚴格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嚴格禁止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是嚴格履行食品安全內部管理的義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內部管理“五項制度”:即食品質量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制度、應急處置制度、消費糾紛解決制度、員工培訓和健康管理制度。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要做好“四件事”:一要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二要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三要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如發現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的,應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當地工商部門;四要在場內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佈的相關食品信息。
五是嚴格履行安全貯存、運輸食品的義務。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對貯存待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六是嚴格履行如實標識、宣傳食品的義務。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標簽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食品的標簽、説明書和廣告內容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保質期、生産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七是嚴格履行食品退、換貨義務。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特別是在“兩節兩會”期間,對類似情況引發的消費糾紛更應妥善處理,及時化解雙方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八是嚴格履行食品退市義務。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依法處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繼續銷售的,消費者有權向銷售者提出十倍賠償的要求。
九是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義務。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處置,防止事故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