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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創新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 成功率96.74%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29日   來源:新華日報

    2009年,江蘇省把深化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項重要工程來抓,創新理念、創新機制、創新方法,抓住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深入推進大調解工作,提升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水平,取得了新的明顯成效。1至11月份,江蘇省調解組織共受理調解矛盾糾紛276266件,調解成功267270件,調解成功率達96.74%;勸阻群體性上訪7616批次,涉及136194人,防止矛盾激化5486件,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783件,江蘇省沒有發生有重大影響的惡性“民轉刑”案件、群體性事件和進京非正常上訪事件。

    創新大調解工作理念

    為不斷創新大調解工作,江蘇省委、省政府在南通召開江蘇省深入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會議,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深入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意見》,提出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更高水平平安江蘇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進一步落實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制,進一步加強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調解隊伍的整體素質,使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與江蘇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內在要求相適應。

    ——提出了“三升三降”目標。即要努力實現矛盾糾紛調解率、調解成功率、人民群眾對調解工作滿意率持續上升,民轉刑案件發生率、越級上訪率和群體性事件發生率不斷下降。

    ——提出了“三全”要求。即要全領域引入調解理念,各級黨政領導、全體政法幹警和綜治工作者、各行各業的幹部都要牢固樹立調解優先的理念;要全方位建立調解機制,所有有矛盾糾紛或可能發生矛盾糾紛的地方和領域都要建立調解制度,矛盾糾紛多發的地方和領域都要建立調解組織,配備調解人員;要構築全封閉的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全面落實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各項措施,實現調解工作對所有社會矛盾糾紛的全覆蓋。

    ——提出了“三項”任務。即要著力提高對潛在矛盾糾紛的防範能力,著力提高對各類矛盾糾紛的調解能力,著力提高對重大矛盾糾紛的處置能力。

    創新矛盾糾紛預防工作

    省領導強調,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必須從源頭抓起。江蘇把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定位為大調解機制的第一功能,著力提高對潛在矛盾糾紛的防範能力。

    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省綜治辦、省維穩辦在淮安聯合召開了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推進會,對深化風險評估工作進行了部署。各地認真貫徹落實省“兩辦”下發的《關於積極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意見》,全面推行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預測評估化解制度,在出臺政策、實施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設項目之前,充分考慮對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可能帶來的影響,先期進行風險評估,制定針對性預案,前移工作關口,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了矛盾糾紛的發生。去年1至11月,江蘇省共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項目310余個,預防、化解可能引發的重大矛盾糾紛800余件。

    建立社會矛盾糾紛反饋糾錯機制。督促矛盾糾紛多發、頻發的地方和部門調整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消除引起矛盾糾紛多發的因素。

    不斷完善矛盾糾紛信息分析研判制度。及時準確、全面有效地收集矛盾糾紛信息,加強綜合分析研判,提高預警能力,將矛盾糾紛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創新“訴調對接”機制

    省綜治辦主要負責人説,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必須做好各類對接工作。省綜治辦、省法院、省司法廳聯合製訂了《關於深化“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各地按照“調解優先、全面調解、司法支持”的原則,深入推進訴調對接工作。

    全面落實訴前調解。由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向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派駐調解工作室,調解員由調處中心或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常駐的專職調解員不少於2人,並根據工作量配備若干名兼職調解員。擴大調解室調解案件的範圍,除法律明確規定不適用調解的案件和當事人明確不接受調解的案件外,所有案件均可移送調解室調解。江蘇省111家基層法院和253家法庭已全部設立了調解工作室,2009年江蘇省513名人民調解員在訴前調解案件38649件,調解成功率達63.05%,有效緩解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壓力。

    委託調解穩步開展。通過“托出去、引進來”的方式,委託或邀請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人民調解組織、行政機關、人民團體等參與調解工作。江蘇省法院委託或邀請調處中心調解案件10618件,調解成功率達77.66%;選聘1350名工會組織特邀調解員,參與調解勞動爭議案件2926件,調解成功率達51.03%;選聘1232名婦聯組織特邀調解員,參與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案件2827件,調解成功率達75.24%。江蘇省各基層法院與公安交管部門共同建立了97個交通事故巡迴法庭,調解撤訴率超過50%。

    堅持全員、全程、全面調解。切實將調解的要求貫穿于各類案件審理中,著力提高訴訟調解的實際效果,努力實現調解結案率、服判息訴率“兩上升”和涉訴信訪率、強制執行率“兩下降”。

    提供司法支持。人民法院通過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及其他訴訟外調解協議進行審查確認,明確其法律效力,賦予其強制執行力,體現人民法院對大調解機制的司法保障作用。2009年江蘇省法院依法審結人民調解協議案件5217件,維持率達89.23%。

    創新“檢調對接”機制

    據省綜治辦負責人介紹,為創新“檢調對接”機制,2009年,省綜治辦和省檢察院聯合對深化“檢調對接”工作進行了部署。

    深入開展輕微刑事案件“檢察環節和解”工作。對於輕微刑事案件,引入恢復性司法的理念,重視通過刑事和解修復各種受損害的社會關係,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對主觀惡性不深、有認罪悔罪表現、被害人有諒解意願,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按照自願、合法原則,借助大調解平臺,促使加害人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議,然後由檢察機關酌情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訴的決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

    深入開展“民事申訴執行和解”。轉變民事檢察理念,把息訴罷訪、化解矛盾擺到與抗訴同等重要的位置來抓,對受理的民事申訴案件,堅持能調則調,先調後抗,最大限度地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對已經抗訴的案件加強跟蹤,及時與法院溝通協調,共同做好當事人的工作。

    加強檢察院內部的協作配合。規範辦理“檢調對接”案件,職能部門及時溝通信息,密切協作,形成發現矛盾、化解矛盾的有效機制;上下級檢察院加強配合,理順工作關係,基層院發揮好執法辦案的前沿陣地和聯絡人民群眾的重要窗口作用,切實把矛盾糾紛調和化解在基層;上級院加強對下級院工作的指導,並直接參與化解重大複雜矛盾糾紛。

    創新“公調對接”機制

    省綜治辦、省公安廳、司法廳、法院、檢察院等部門聯合製訂了《江蘇省“公調對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重點解決公安機關接報的民間糾紛,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以及交通事故中民事賠償糾紛的對接調處。

    明確對接原則。“公調對接”工作遵循依法調處、就地化解、協作互動原則。

    健全對接機制。實行縣級(含縣級)以下三級對接機制,即縣(市、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隊與縣(市、區)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對接,基層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隊與鄉鎮(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對接,社區(村)警務室與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接。在對接形式上,各地因地制宜採取進駐式、派駐式、移送式和一體式四種對接形式。目前,江蘇省有803個派出所設立了調解工作室,佔派出所總數的39.9%,共配備專職調解員1417名。

    規範對接運作。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必須在傷情明確、損失清晰的情況下,才能將民事賠償糾紛移送調解。在進行人民調解時,公安機關不得停止對違法犯罪證據的收集查證工作,以確保人民調解及案件辦理後續工作的順利進行。所受理的矛盾糾紛及調處過程和結果,都統一錄入警務“大平臺”,並進行跟蹤管理。

    創新“五位一體”機制

    為切實發揮調解在化解勞動爭議、依法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省綜治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聯合製訂了《關於建立勞動爭議“五位一體”調解機制的意見》,在江蘇省推行勞調組織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五位一體”的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建設,把勞動爭議納入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範疇,減少以裁決和訴訟的方式處理勞資糾紛,促進勞動關係的穩定和諧。

    “五位一體”調解機制可以調解的勞動爭議包括: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等。著重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三級勞資糾紛調解網絡,把勞動爭議糾紛化解在基層;積極開展勞資糾紛排查工作,建立健全勞動爭議預警機制;大力推進勞動仲裁人民調解工作室建設;建立勞動爭議信息溝通反饋工作制度;建立重大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聯動處理制度;建立聯合培訓制度,不斷提高調解員依法處理勞動爭議的能力,保障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創新專業調解機制

    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還必須建立完善維護群眾權益的各種機制,真正做到哪有人群,哪就有調解組織、哪就有調解工作,避免社會矛盾的積累、激化。

    ——創新調解組織。江蘇省所有縣(市、區)、鄉鎮(街道)都建立了調處中心,對矛盾糾紛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限期辦理。通過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設立專門調解小組、在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調解工作室、組建專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多種方式,建立健全醫患、勞資、徵地拆遷、環境污染、交通事故、消費、物業管理等專業調解機制,擴大專業調解的覆蓋面。

    ——建立專業化的醫患糾紛調解組織。江蘇省共建立各級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96個,覆蓋了85%的縣(市、區)醫療機構,共調處醫患糾紛2260起,調處成功1829起。以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為主線,積極推動醫患雙方友好協商、衛生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公安機關現場調解、法院訴訟調解等協調處理機制有機結合,構建起醫患糾紛大調解格局。

    ——推行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為及時化解因交通事故産生的民事糾紛和社會矛盾,省綜治辦、省公安廳會同相關部門在江蘇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處理中推行人民調解制度,由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行業協會具體組織實施,由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公安機關交巡警大隊(有條件的地方在交巡警中隊)設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專門從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截至目前,江蘇省已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160個,調處結案近萬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信訪案件同比減少了31%。省住房和建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機關也結合部門職能,在城市拆遷、消費糾紛等領域推行專業調解機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創新是發展的不竭動力和源泉。2010年,江蘇將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江蘇省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堅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發展,以源頭預防為重點,以強化調處能力建設、提升調處質效為目標,以開展“大調解機制建設提升年”活動為載體,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工作,進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達訴求、及時有效解決問題的社會環境,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預防新矛盾,確保不發生有重大影響的惡性民轉刑案件、群體性事件和進京非正常上訪事件,鞏固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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