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與財政部聯合製定了《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簡稱兩個《辦法》),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對城市公交、農村客運、出租汽車、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實行成品油價格補助。兩個《辦法》明確,中央財政負擔的油價補貼按年據實結算,每年4月底前財政部將上年度油價補貼資金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形式下達到各省(區、市),6月30日前撥付到受益對象。
據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兩個《辦法》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和財政部等七部門《關於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後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兩個文件制定的,目的是加強城鄉道路、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促進城鄉道路、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健康發展,保障國家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順利實施。
兩個《辦法》明確規定了中央財政補貼的補助對象。城鄉道路客運經營者包括城市公交企業和農村客運經營者。農村客運經營者是指在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固定的道路客運線路上運營,或經許可同意在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某一特定區域內運營,其線路起訖點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道路客運經營企業或個人。其中“鄉村”分別包括鄉、村的同級別行政區劃,但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鄉或位於城市市區的鄉村。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是指除國際客運、大陸與港澳臺間客運、高速客運、旅遊客運外的島際和農村水路旅客運輸。其中中央航運企業集團所屬經營者由交通運輸部認定,其他經營者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認定。
兩個《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啟動補貼機制的價位水平。當國家確定的成品油出廠價高於2006年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實施補貼前的水平,即每噸汽油高於4400元、每噸柴油高於3870元時,國家啟動油價補貼機制;當國家確定的成品油出廠價低於上述價格水平時,國家停止油價補貼。國家啟動油價補貼機制後,油價補貼隨成品油價格的浮動而調整。當成品油價格上漲時,增加補貼;當成品油價格下跌時,減少補貼。
兩個《辦法》進一步確定了中央財政負擔的補助比例。城市公交企業的油價補貼,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對農村道路客運、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經營者的油價補貼,當汽油出廠價在每噸4400元至5480元、柴油出廠價在每噸3870元至5070元時,中央財政負擔50%;汽油出廠價高於每噸5480元、柴油出廠價高於每噸5070元的部分,中央財政負擔100%。對城市出租汽車司機的臨時補貼,當汽油出廠價在每噸4400元至5480元、柴油出廠價在每噸3870元至5070元時,東部省份中央財政負擔40%、中西部省份中央財政負擔55%;汽油出廠價高於每噸5480元、柴油出廠價高於每噸5070元的部分,東部省份中央財政負擔40%、中西部省份中央財政負擔65%。地方負擔的出租汽車臨時補貼按現行規定執行。
兩個《辦法》要求,每年2月15日之前,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對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出租汽車、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經營者的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進行統計,上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經審核和重點抽查後於3月15日之前上報交通運輸部,中央航運企業集團有關統計數據直接上報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核定的補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根據交通運輸部報送的數據,按照分品種補助標準和負擔比例,計算分省(區、市)上年度成品油價格補助金額。
據了解,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已經委託部科學研究院開發了“燃油消耗量統計申報系統”,客運經營者和地方交通運輸部門可直接在網上對城鄉道路客運用油量逐級進行統計、審核和上報。 (劉興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