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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關於印發《2010年海域管理工作要點》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11日   來源:海洋局網站

關於印發《2010年海域管理工作要點》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局屬各單位:

    現將《2010年海域管理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2010年海域管理工作要點

    國家海洋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2010年海域管理工作要點

    2010年,全國海域管理工作的總體思路是: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溫家寶總理關於“整頓秩序,控制規模,合理利用”的重要批示,通過“區劃統籌、規劃引導、計劃調節、市場配置”等手段,以海洋功能區劃修編和圍填海管理為重點,全面推進海域管理各項工作,切實提高海域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創新管理方式,保障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沿海地區社會平穩較快發展。

    一、圍繞綜合協調海洋開發利用的職責,修(編)制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岸保護與利用規劃

    (一)國家海洋局會同有關部門啟動全國海洋功能區劃修編工作。成立修編工作領導小組,增補專家委員會委員,開展海洋功能區劃重大專題研究,年底前編制完成《全國海洋功能區劃(送審稿)》。

    (二)沿海省(區、市)全面開展省級海洋功能區劃修編工作。成立省級海洋功能區劃修編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委員會,委託技術單位開展海洋功能區劃修編工作,年底前完成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和上報工作。

    (三)沿海省(區、市)加快海岸保護與利用規劃編制工作。編制工作應當與省級海洋功能區劃修編工作同步進行,年底前完成規劃成果。

    (四)在局部海域開展海岸和近岸海域綜合整治與修復試點工作,建立完善的海岸和近岸海域整治與修復技術體系。

    二、圍繞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職責,加強區域用海和項目用海管理,完成海域勘界工作

    (五)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區域建設用海管理的通知》和《關於加強自然淤漲型海涂區域農業圍墾用海管理的通知》。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區域用海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查。區域用海規劃在報國家海洋局審批前,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六)進一步規範項目用海申請審批,主動做好中央和地方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相關項目的保障工作。按照國務院相關文件要求和《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重點加強和規範新上馬項目用海的管理,保障國家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海洋産業的用海需求。

    (七)認真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海洋局關於建設項目用海預審的有關規定。其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國家海洋局出具用海預審意見;省及省以下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建設項目,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用海預審意見。

    (八)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出臺海域使用權登記工作規程,逐步建立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專人負責的海域使用權登記崗位責任制。

    (九)全面完成海域勘界工作。加快省際間海域行政區域劃界方案的協調或裁決工作,報國務院審議。整理全國海域勘界和海岸線修測成果,加快歸檔和圖件出版工作。

    三、圍繞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實施圍填海計劃和用海面積控制指標管理

    (十)國家海洋局在各地區上報的圍填海計劃的基礎上,提出每年的全國圍填海年度總量建議和分省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經綜合平衡後,形成全國圍填海計劃,按程序納入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十一)制定《圍填海計劃管理辦法》,建立中央和地方圍填海年度計劃臺帳管理,明確圍填海計劃編制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加強對各省圍填海計劃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國家發展發展委召開學習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圍填海規劃計劃管理的通知》會議。

    (十二)制定和出臺項目用海面積控制指標,對區域建設用海和重點用海産業用海面積進行控制,並對單位面積投資強度作出規定,制止盲目圈佔、浪費海域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海域資源效益。

    四、圍繞海域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推進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

    (十三)開展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實施情況評價工作。根據評價情況,啟動使用金徵收標準修訂工作,探索建立海域使用金標準動態管理機制。

    (十四)制定《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規定》,依法推行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海域資源中的作用,保障海域資源性資産的保值增值。

    (十五)規範海域使用權轉讓、抵押和出租等工作。探索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海域開發一級市場模式。加強與金融部門的聯絡,積極推進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提升海域使用權的物權地位和價值。

    (十六)開展海域價值評估試點,研究制定評估技術規範,建立海域價值評估管理制度,規範海域評估機構和人員行業準入。

    五、圍繞穩定漁民養殖用海海域使用權,加強養殖用海管理,維護沿海地區社會安定

    (十七)以海區為單位開展海域使用管理示範縣經驗交流活動,研究制定加強養殖用海管理和示範縣建設的政策措施。把服務“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作為養殖用海管理的著力點。

    (十八)在海洋功能區劃修編工作中,要充分考慮漁業用海需求,尤其是傳統漁民養殖用海需求。採取服務到村、確權到戶等措施,進一步加強養殖用海確權發證和管理工作,保證漁民養殖用海的權益。

    (十九)加強與金融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積極推進漁民養殖用海抵押登記和小額貸款工作的廣泛開展。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養殖用海收回補償標準和安置政策。

    六、圍繞提高海域管理能力建設,大力推進海域管理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二十)在局屬有關單位成立專門的海域管理技術支撐機構,逐步造就一支圍繞管理、服務管理的科研隊伍,在政策研究、理論方法、技術體系等方面提供決策支持。

    (二十一)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質量年”活動,修訂《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和《海域使用論證技術導則》,制定區域用海論證大綱,切實規範論證報告書評審,進一步加強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的管理,全面提升海域使用論證工作質量。

    (二十二)紮實推進海域使用動態監管系統業務化運行。完善系統應用軟體平臺。加大歷史數據整理和質量控制力度,實行海域使用權證書統一配號,確保新增海域權屬數據及時入庫,進一步加強各級數據庫建設和管理,完善業務體系。

    (二十三)以衛星遙感、航空遙感和地面監視監測為主要手段,全面開展對區域用海規劃以及所有在建圍填海項目的監視監測,推動海域管理從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轉變,為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

    七、圍繞提高海域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海域管理法制建設,開展海域管理宣傳培訓

    (二十四)開展《海域使用管理法》實施條例前期研究和起草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對《海域使用管理法》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全面、系統、客觀地掌握海域法實施過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制定海上人工構造物管理規定,加強對特殊類型用海進行管理。

    (二十五)啟動《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修改工作。出臺進一步加強鋪設海底電(光)纜管道管理的文件,總結和規範現有的管理工作內容和程序。爭取與海底電(光)纜的國際組織建立聯絡渠道,向國際宣傳我局的海底電纜管道管理工作。

    (二十六)結合圍填海計劃制度的實施,集中開展以“堅持科學發展觀,嚴格管理圍填海”為主題的系列宣傳活動,重點宣傳圍填海管理的主要政策及2010年圍填海管理計劃實施情況。

    (二十七)配合人事部門,分期開展市、縣兩級海域管理幹部大培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原則,切實提高各級海域管理幹部依法行政水平。

    八、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加強海域使用管理領域的反腐倡廉。

    (二十八)建立健全海域管理的社會監督機制。在海洋功能區劃修編、區域用海規劃審查、建設項目用海審查等工作中,要通過公示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對於涉及利益相關者的規劃和項目用海,批准前必須簽訂補償協議和安置方案。

    (二十九)嚴格執行《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加強對用海規劃、項目用海的審查、論證、評審、審核、報批、海域使用金徵收和減免等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以依法行政和提高工作效率為目標,防止權力尋租等腐敗行為的發生。

    (三十)配合紀檢監查部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實施情況大檢查活動,發現和查處典型違法違紀案件。對違法違規審批圍填海的、對非法圍填海行為執法不力的、侵害漁民權益引發群體性事件未能妥善解決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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