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我國地質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和水平,近日國土資源部發佈了《關於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對地質資料匯交作出了多項新的規定。
主要內容為:一是從事礦産資源勘查開發的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從事地質研究、地質考察、地質調查、礦産資源評價、水文地質或工程地質勘查、環境地質調查、地質災害勘查等地質工作,以及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開展各類地質工作以及建設工程項目工程地質勘查,必須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
二是凡國家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是法定的地質資料匯交人。項目成果評審符合驗收條件後,在正式印發項目驗收意見前,項目下達單位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匯交地質資料,並憑《地質資料匯交憑證》下發項目驗收意見書。
對不能出示《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的不予驗收,並不允許其承擔新的項目。凡是社會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項目,出資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允許出資人委託項目承擔單位代其履行匯交義務,但要簽訂地質資料匯交委託書並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項目承擔單位在匯交地質資料時應出具委託書。凡不能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追究出資人的法律責任,並不予批准出資人申請新的地質工作項目。
三是全面掌握地質工作項目信息,建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凡是國家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項目,項目下達單位在下達項目計劃時應同時按地質資料匯交規定抄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社會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項目,行政許可機關應將項目批准情況同時抄送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地質工作項目信息轉交相關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建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地質資料館藏機構要按照監管平臺信息接收地質資料,並將未按時提交地質資料的信息反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是石油、天然氣礦産勘查形成的地質資料除按有關規定的細目匯交外,還須匯交探區(區塊)內的物化探成果報告、完井地質成果報告和試油(氣)成果報告、綜合地質研究報告和儲量計算報告等地質資料。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災害地質勘查(察)形成的地質資料,凡部沒有規定匯交標準的,各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省的相關標準、行業規範,細化匯交要求。規範和嚴格地質資料匯交標準和質量。
五是規範地質資料匯交和轉送程序。全國性的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由全國地質資料館負責接收並轉送相關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匯交管理並及時向全國地質資料館轉送。跨省(區、市)的地質工作項目,凡經過行政許可的由負責行政許可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和轉送;凡不需要行政許可的,由工作範圍面積較大的省(區、市)負責接收和轉送;有爭議的由部裁決。
六是切實抓好地質資料補交工作。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欠交地質資料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摸清欠交情況,制定詳細的清欠工作計劃並於2010年4月底前報部。要按照清欠工作計劃下達地質資料催交通知書,明確應交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和時間要求。匯交人要按照地質資料催交通知書完成地質資料補交工作。完成清欠工作後,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形成總結報告于2011年3月底前報部。部將對清欠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七是嚴格執法,加大對地質資料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地質資料匯交情況通報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欠交地質資料的匯交人和負有連帶責任的單位予以通報。凡無特殊原因拒不補交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第質資料及館藏機構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要依法追究領導及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凡國家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對不能出示《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的項目不予驗收並不允許該項目承擔單位承擔新的項目;凡社會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不能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依法追究出資人的法律責任,並不予批准出資人申請新的地質工作項目。
《通知》還就加強對地質資料的領導、建立地質資料匯交共同責任機制、創新地質資料管理體制、加強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建設作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