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
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國民煤業有限公司
“3•31”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報
安監總明電〔2010〕15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10年3月31日19時22分,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國民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截至4月6日7時,已發現井下35人死亡。煤與瓦斯突出後風流發生逆轉,瓦斯涌出在副井口遇明火發生爆炸,造成地面5人死亡、2人受傷,隨即又引起副井筒瓦斯燃燒。目前,搶險救援工作和入井人數核查工作仍在加緊進行。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央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計搶救井下被困礦工,精心救治受傷人員;一定要把人數核清,迅速緝拿在逃責任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切實做好善後工作;對煤礦全面進行安全大檢查,發現問題堅決整改。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駱琳同志委派,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趙鐵錘同志,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彭建勳同志立即從華晉焦煤集團公司王家嶺煤礦“3•28”透水事故現場等地緊急趕赴“3•31”事故現場,傳達貫徹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指導協助地方政府進行搶險救援等工作,特別強調一定要把井下被困人員核查清楚。河南省委、省政府,洛陽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在事故現場全力組織搶險救援工作,同時開展傷員救治、人數核查和善後工作,部署緝拿逃逸礦主,並啟動了行政問責機制,對伊川縣縣長、主管安全的副縣長等4人給予免職處理。
國民煤業有限公司為鄉鎮煤礦,由兩對6萬噸/年的礦井整合而成,整合後礦井生産能力為15萬噸/年,目前處於技改階段。2009年5月1日該礦曾發生過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該礦被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後,在技改設計和安全專篇未經審批、技改工程未經驗收、沒有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和煤炭生産許可證的情況下,竟然在事發前安排2個採煤工作面和9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該礦二1煤1102工作面回風巷施工誘發煤與瓦斯突出。暴露出的主要問題:一是該礦屬整合技改礦井,屬河南省政府明令禁止一切採掘活動的礦井,礦主無視政府法令,違法、違規組織生産;二是該礦被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後,未採取任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相關措施,冒險蠻幹;三是勞動組織管理極其混亂,以包代管,井下多達6個包工隊分包作業,沒有考勤制度,下井人員無序;四是通風管理混亂,通風系統紊亂,通風設施不可靠,無風微風作業,多處串聯通風;五是安全監管不到位,該礦由一名副縣級領導聯絡包礦,且設有駐礦監管站、配備5名駐礦監管人員,其中包括伊川縣有關部門的紀檢組長和後備幹部,但駐礦監管人員未發揮監管作用,形同虛設,且事故發生後逃匿;六是該礦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後,礦主及多數主要管理人員逃逸,延誤了營救時機,給入井人數核查和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帶來極大困難。該礦2009年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後,隱瞞不報,查實後其法定代表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但未吸取教訓,作為實際控制人仍繼續組織礦井違法、違規生産。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非法違法生産釀成的特別重大責任事故,性質極其惡劣。
這起事故的發生,再次暴露出一些地方對煤礦違法違規生産行為打擊不力,對整合技改礦井的安全監管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不徹底、安全管理不嚴格等突出問題。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産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0〕15號)、《國務院安委會關於立即開展全國安全生産大檢查的通知》(安委明電〔2010〕1號)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大檢查的緊急通知》(安監總明電〔2010〕14號)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落實各項安全生産責任和措施,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行為
各地要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對已下達停産整頓指令而未通過驗收的礦井,一律不得復産復工;對整合技改礦井未履行相關手續的,一律不允許開工建設;對進入整合技改程序的,要嚴格按照設計施工,禁止一切與技改設計內容無關的採掘活動,嚴禁邊技改、邊生産和在技改區域違法組織生産。對無視政府監管指令、屢禁不止、冒險作業的,要依法對煤礦實施關閉,嚴肅處理責任人,並向社會公開曝光。
二、切實加強對整合技改礦井的安全監管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整合技改礦井的日常監管,督促其嚴格按設計施工,經驗收後方可生産。不得借技改之名、行違法生産之實;未經審批不得變更設計內容;不得拖延工期,否則取消整合資格、實施關閉。要監督新建、整合、技改煤礦嚴格勞動組織管理,嚴禁層層轉包特別是以包代管。各地在安全生産大檢查活動中,要將新建、整合、技改礦井作為重點,認真檢查清理,規範其生産建設行為。
三、切實加強煤礦防突工作
各煤礦企業要切實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認真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建立健全防突專業機構,制定防突技術方案,配備防突檢測設備和防突專業人員,加強職工防突知識安全教育培訓,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強化區域防突工作,加大治本力度,從源頭上遏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對“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礦井,有關部門要堅決責令其停産整頓。30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特別是鄉鎮煤礦,必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凡不能採取有效治理措施,達不到《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的,一律不得施工、生産,必須限期整改,直至依法關閉。
四、嚴肅查處事故,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對發生事故的煤礦,要加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力度,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事故查處,對工作中不負責任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人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尤其是對瞞報事故和事故後逃匿者要從嚴從重處理,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配備了駐礦監管員的煤礦,發生事故後對失職瀆職的駐礦監管員要嚴肅查處。要及時向社會公開事故調查處理結果,並跟蹤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落實情況,真正做到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
五、加強煤礦應急救援工作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應急管理工作,加強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建設,大力開展應急管理宣傳教育,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的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對應急預案、施救方法等進行重點培訓。要督促各類煤礦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提高個人安全防護裝備水平,並定期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演練,切實提升煤礦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報轉發到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並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