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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解讀地方財政做好融資性擔保業務工作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4月12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地方財政部門積極做好融資性
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要求,結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7部委令2010年第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實施,財政部于近日印發了《關於地方財政部門積極做好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財金[2010]23號,以下簡稱《意見》),指導地方財政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支持和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規範發展。

    一、背景情況

    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迅速,對提高社會資金融通效率,促進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但與此同時,融資性擔保行業也存在監管制度體系不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缺失、行業市場定位不清、機構和業務運作規範性差、風險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問題。

    2009年2月,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管,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防範化解融資擔保風險,國務院建立了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制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制度,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業務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聯席會議成員部門于近日聯合公佈實施了《暫行辦法》,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退出、業務經營、風險控制等進行了規範,全面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審慎監管。

    作為聯席會議成員部門之一,財政部始終高度重視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為配合《暫行辦法》的出臺,財政部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地方財政部門與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的管理職責進行了系統梳理,制定印發了《意見》,以指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更好地認清當前的形勢和任務,切實履行財政職能,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業務風險和地方金融風險,推動建立功能完善、服務全面、運作規範、監管有效的融資性擔保服務體系。

    二、《意見》主要內容

    《意見》明確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目標、任務以及主要原則,分別從宏觀經濟管理、企業財務監管、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和國有資産管理四個角度,對地方財政部門開展相關工作予以指導。

    地方財政部門做好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要堅持“五結合”原則,即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支持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依法經營與加強監管相結合,開展擔保與提升信用相結合,業務創新與規範經營相結合。

    地方財政部門要具體履行四個方面職責:

    一是宏觀經濟管理。要從區域經濟發展戰略的高度,制定財政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的目標和政策制度體系。要在落實好現有財稅支持政策的基礎上,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考核獎勵等多種方式,建立健全以業務為導向的政策扶持體系,著力增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服務能力,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優勝劣汰”良性發展機制的形成。

    二是企業財務監管。要督促融資性擔保機構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指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建立健全規範有效的財務管理運行機制。要注重將政府監督同市場監督相結合,充分發揮社會審計和資産評估的積極作用。要及時掌握融資性擔保機構財務運行情況,密切防範財務風險。

    三是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主要針對被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為承擔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職責的地方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聯席會議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切實加強機構監管和風險防範。要分清政府和企業責任,建立風險防火墻制度,嚴防融資擔保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

    四是國有資産管理。主要面向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機構,側重於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國有資産佈局及保值增值、機構內部資産管理制度健全性、經營運作規範性、薪酬制度科學性以及業務發展示範性的引導和管理。

    《意見》還提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經費保障和隊伍建設力度,加強部門溝通協調,為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三、意義和作用

    地方財政部門在防範風險和支持發展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指導,意義重大。

    一方面,融資性擔保業務通過外部擔保和增信,體現出信用放大和財務杠桿的作用,能夠促進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具有金融性和仲介性雙重特性。同時,融資性擔保行業是管理風險的行業,高杠桿的經營特徵決定了行業本身具有較高風險,同金融機構的密切聯絡則使得融資擔保風險極易轉化為金融風險,並可能最終轉化為財政風險。

    另一方面,政府推動在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為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建立了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機構,這已成為政府彌補“市場失靈”的重要手段之一。為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有必要加強對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管理。

    對融資性擔保行業而言,規範和發展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關係,《意見》體現了既要促進其規範運作,又要支持其健康發展的指導思想。《意見》與《暫行辦法》的實施將形成正向聯動效應,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相關政策體系的完善,有利於各級財政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提高服務能力,防範化解融資擔保風險,促進地方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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