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服務警示第2號:
向“變調”的另行付費遊覽項目説“不”
案例:某市100余名居民參加了當地旅行社組織的“7天單飛海濱遊”。遊客代表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多次口頭申明旅行社一方不得強迫遊客參加另行付費遊覽項目,旅行社工作人員也表示同意,遊客們滿以為這將是一趟讓人心情舒暢的熱帶風情之旅,但事實情況卻與他們的期望大相徑庭。行程第一天,地接導遊就要求遊客每人再交300元的費用,觀看“某表演”,面對這樣的“插曲”,大多數遊客表示不願意參加,拒絕再付300元。導遊於是讓司機將大巴停下不走了,並對遊客説“你們不交錢,我就無錢安排晚飯,賓館房間的鑰匙也拿不到”。最後經過反復爭執,在與導遊談妥了人均100多元的價格後,20多名遊客無奈觀看了“某表演”。顯然,這樣的“業績”讓導遊很不高興。在隨後的行程中,導遊要麼不給遊客發房卡,讓幾十個人沒有地方住;要麼與旅遊大巴的司機一起“消失”,將遊客丟棄在海灘;到了返程日,導遊更要求每位遊客再出100元錢,否則就不發給遊客返程的火車票。在有關部門的干預下,上述問題雖得到了解決,但卻給遊客心裏留下了“傷痛”。
在“五一”國際勞動節假期即將到來之際,國家旅遊局質量監督管理所特向廣大遊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遊者在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時,要對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做出明確約定,合同中應明確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名稱和價格,並標明旅遊者有自由選擇的權力。對旅行社單方面提出的所謂“臨時安排”、“由地接社或導遊相機處理”等含混用語,旅遊者須謹慎。
第二,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旅遊者有權拒絕參加需要其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
第三,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因旅遊者拒絕參加需要其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而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旅遊者可以向旅遊目的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立即制止導遊的行為,也可在結束旅遊活動後,向組團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要求賠償。
第四,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欺騙、脅迫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遊覽項目的旅行社、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應當依有關法規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