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負責人
就公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答記者問
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起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條令》)已于2010年4月21日公佈,自6月1日起施行。日前,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就出臺《條令》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條令》的出臺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公安機關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專門力量,擔負著維護一方平安、確保一方穩定的重大政治責任。加強公安隊伍建設,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公安隊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安隊伍建設,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2003年,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
公安部歷屆黨委高度重視加強公安隊伍的制度建設,相繼出臺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機關訓練條令》、《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公安民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公安部五條禁令》等一系列規定,對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制度化建設、樹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2003年召開的全國公安機關第二十次公安會議,部黨委第一次明確提出要出臺規範人民警察紀律方面的條令。2004年,公安部在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懲防體系實施綱要具體意見中,強調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出臺《條令》。
為認真貫徹從嚴治警方針,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正規化、制度化建設,推動公安機關“三基”工程和“三項建設”,全面提高新形勢下公安隊伍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能力,三部門依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反復研究、反復修改,形成了公安機關第一部規範民警紀律行為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
《條令》的出臺主要經過了三個階段。一是起草、調研階段。90年代後期,公安部紀委就開始研究起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辦法》稿,並先後兩次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在此基礎上,2002年10月正式著手起草《條令》,先後多次徵求了公安部部屬各局級單位和各省級公安機關的意見,反復進行修改。二是聯合修訂階段。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公安部領導的批示,2006年9月中旬,中央紀委監察部法規室、公安部紀委、監察部駐公安部監察局和公安部法制局聯合成立了起草組,形成《條令》初稿,並多次調研、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聽取廣大基層民警的意見。2007年7月,原人事部派員參加了起草組的工作,經集中修改,形成了《條令》(徵求意見稿)。2007年8月中旬,《條令》(徵求意見稿)以公安部、監察部和人事部三家辦公廳的名義印發各省(區、市)監察廳(局)、公安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監察局、公安局、人事局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法制辦等11個中央國家機關部(委、辦、局)徵求意見。依據2008年2月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意見,先後又徵求了各省級公安機關和公安部主要業務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2009年2月,起草組又對《條令》研究修改,形成了送審稿。三是審議通過階段。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長辦公會議、9月29日國家公務員局第13次局務會議、11月2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32次部務會議、11月27日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並通過《條令》(送審稿)。《條令》于2010年3月10 日經國務院批准,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于2010年4月21日公佈,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問:請問為什麼用“條令”這個名稱?
答:目前現有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叫作“條令”的,主要是針對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出的規定,如《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等。一般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大多稱為“規定、辦法”等,用《條令》這一名稱,既區別於一般行政機關,也能體現和突出公安機關武裝性質的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力量的特色。近年來,公安部先後發佈實施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為與這三大條令配套銜接,因此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這個名稱。
問:請介紹一下《條令》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答:《條令》共3章、31條。結合公安隊伍建設實際,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這些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設定,充分體現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職業特點,充分體現了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時代精神。分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執法執勤、內部管理等多個方面。
《條令》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大特點:一是監督體制上的創新性。《條令》第六條規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准,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是加強公安系統管理的一項重大創新舉措,既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又延伸了公安監督工作的觸角,拓寬了監督領域。二是在處分幅度上體現出剛性。《條令》對公安機關內部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嚴明了執法執勤紀律,如第七條首先針對危害特別嚴重的行為,設定了“高壓線”,即凡是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第八條至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設置了32種行為,並明確規定有行為之一的起點就是記過處分,最高至開除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條令》規定:“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三是內容和適用對象的全面性。《條令》採取概括和分述的方法,設定了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執法執勤、內部管理等行為,基本涵蓋了公安機關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過程中易發多發的問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在適用對象上,《條令》不僅適用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也適用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和海關系統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同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安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對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作出了有條件執行《條令》的規定,即“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拓寬了適用的範圍。四是執行效力上體現權威性。一方面,《條令》整合和保留了公安部原有紀律性規定的相關內容,吸納了地方公安機關的成功做法,針對新形勢下公安民警違法違紀的新特點,依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統一設定違法違紀行為和處分幅度,對全警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另一方面,《條令》經國務院批准,以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門聯合規章的形式公佈實施,這就為《條令》的貫徹落實提供了有力保障。
問:制定和實施《條令》有哪些意義?
答:制定和實施《條令》的意義集中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堅持從嚴治警的重要舉措。《條令》既與國家有關行政法規銜接緊密,又突出公安機關的職業特點,特別是針對公安機關常見易發的痼疾和頑症,設定了加強內部管理和相關行為的懲戒性規定,使《條令》成為堅持從嚴治警、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一部綜合性的重要紀律規章。《條令》賦予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對下一級公安機關違法違紀問題的調查權限,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對進一步貫徹從嚴治警方針具有里程碑意義。二是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推進公務員隊伍建設的必然要求。公安民警是公務員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令》的貫徹實施,進一步提高了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水平,有利於推進用制度管權、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且是解決一些地方在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於寬、失之與軟的問題,對於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過硬、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隊伍,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三是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制度化建設的需要。《條令》的出臺,填補了公安機關紀律建設方面的空白。《條令》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銜接,與《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等相配套,既體現了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制度化建設的要求,又為進一步推動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制度化建設提供了紀律保障。四是適應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需要。《條令》的出臺,無疑是對公安機關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豐富和完善。同時,隨著《條令》的貫徹落實,廣大民警的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力將會不斷增強,防範功能也會逐漸顯現出來。
問:請問為什麼《條令》賦予上級公安機關的監察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特別是領導幹部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權限?
答:這樣規定可以説是公安內部監督體制的一個突破,也是本《條令》的一大亮點。主要基於兩點考慮:一方面,《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這就為“下查一級”的規定提供了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是擁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權的執法隊伍,對其管理和監督應嚴於其他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問題80%以上發生在執法過程中,公安執法的業務主管部門在上級公安機關,因此,賦予上級公安機關監察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違法違紀案件直接調查的權限,無論是在辦案力度、力案效率方面,都充分發揮了公安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優勢,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率,有利於提高公安紀檢監察部門的整體素質和戰鬥力。在當前公安隊伍中違法違紀案件仍易發多發的情況下,這樣做可以進一步加大公安機關自辦案件特別是查辦大要案件的力度,真正通過辦案查處強化紀律的剛性,純潔公安隊伍。同時,相對於地方監察部門而言,公安機關的監察部門在查辦具有公安職業特點的違法違紀案件時,更有針對性和有效性。通過查辦案件,及時分析案件發生的規律特點,提出從源頭上治理的措施,可以充分發揮辦案的治本功能。
問:請問《條令》發佈實施後,《條令》與《五條禁令》是什麼關係?
答:2003年1月,針對當時公安機關內部管理中存在的最突出問題,公安部發佈了以槍、酒、車、賭等四個方面為主要內容的《五條禁令》,對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在《條令》起草過程中,起草組既沿用了《五條禁令》的基本內容,又注意細化了違紀情形和處分幅度,《條令》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分別就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工作時間飲酒、攜帶槍支飲酒、酒後駕車、參與賭博的行為明確了具體處分幅度。第二十六條作出“對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或限期調離”的規定。《條令》既保持了《五條禁令》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又增強了《五條禁令》的可操作性。《條令》的發佈實施,是對《五條禁令》的完善和豐富,尤其是《條令》以部門聯合規章形式公佈施行,大大提升“五條禁令”的執行效力。
問: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對貫徹實施《條令》有什麼要求?
答:制度的效用取決於制度執行力。《條令》發佈實施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要在抓落實上下功夫,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抓好《條令》的學習貫徹工作。第一,抓好學習宣傳。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要把學習宣傳《條令》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積極開展以培訓班、專題講座、研討會等多種形式的學習培訓活動,使從事紀檢監察、公務員懲戒工作的同志及廣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切實提高對貫徹執行《條令》重要意義的認識,儘快熟悉和準確把握《條令》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各級公安機關領導班子要切實抓好組織領導,把《條令》學習宣傳工作擺上重要日程,納入理論學習中心組的學習內容,帶頭學習,模範遵守。同時,要對照《條令》的各項規定,認真查找紀律作風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對存在的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及早加以解決。第二,出臺配套措施。《條令》出臺後,要認真對公安機關現有紀律性規定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一次徹底清理,認真做好立、改、廢工作,同時要根據《條令》出臺相關的規定和措施。第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加強《條令》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措施,嚴肅紀律,強化責任。第四,強化辦案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以《條令》發佈實施為契機,開展集中檢查,查處一批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典型案件,嚴肅追究違法違紀行為人的紀律責任,並通過新聞媒體在全社會曝光,充分發揮《條令》的教育和威懾作用。當前,要進一步加強對縣市公安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舉報線索的評估研判,對可查性強的案件直接派員查辦。
非常歡迎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對貫徹落實《條令》情況的監督,可以通過公安部舉報中心進行投訴舉報,確保《條令》得到切實有效的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