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民政事業科學發展需要,提高民政部門依法行政水平,日前,民政部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加強民政法制建設是保障民政事業科學發展的重大舉措,是實現民政事業科學發展的緊迫任務,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毫不動搖地推進民政法制建設,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意見》明確,加強民政法制工作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緊緊圍繞民政工作中心任務,以推動民政立法進程為重點,以提高民政執法水平為核心,以完善民政法制監督機制為手段,以加強民政普法工作為基礎,立足現實,著眼長遠,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全面加強民政法制建設,為實現民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意見》提出,加強民政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是:堅持職權法定、依法行政,切實將法制建設貫穿於民政工作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自覺用法制手段保障中心工作;堅持服務群眾、服務社會,依法維護民政對象各項權益;堅持條塊結合、上下銜接,建立科學的民政法制工作體制機制。
《意見》指出,從現在起,力爭用10年左右時間,建立內容完備、結構合理、實施有效、適應民政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健全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程序正當、監督有效的民政執法體制;形成上下聯動、實用高效、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民政普法格局;打造組織健全、素質過硬、作用明顯、保障有力的民政法制機構隊伍。
《意見》要求,要認真搞好立法規劃,切實提高立法質量,做好分析評估,進一步推進民政立法工作進程;要探索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提高民政行政執法水平;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加強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進一步強化民政法制監督工作;要深入開展民政法制宣傳,加強民政法制培訓,進一步加強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切實將民政法制工作擺上位置,加強民政法制工作體制和機制建設,加強民政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對民政法制工作的領導。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見
民發【2010】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機關各司(局):
為適應民政事業科學發展需要,提高民政部門依法行政水平,現就進一步加強民政法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加強民政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一)加強民政法制建設是保障民政事業科學發展的重大舉措。加強法制建設是堅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做好各項民政工作的根本保證。改革開放以來,民政法制工作取得了豐碩成果,在依法解決民生、落實民權、維護民利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為保障民政事業健康發展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涉及民政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已有近百件,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也逐步完善。通過制定和實施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民政系統基本實現了部門職責依法確立、民生權益依法保障、社會建設依法推進、行政行為依法規範,為民政事業穩步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實踐證明,民政工作的體制機制核心就是法制,因此,進一步加強民政法制工作,是保證民政事業科學發展的根本舉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加強民政法制建設是實現民政事業科學發展的緊迫任務。當前我國經濟社會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處於各種矛盾多發時期,依法調整利益關係難度增大,而民政工作任務多元,內容繁雜,對象多為困難群眾,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新形勢下,民政工作的發展創新面臨巨大壓力和挑戰。一方面,隨著科學發展觀的貫徹落實,國家將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領域立法擺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民政部門不失時機地將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和工作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形成長效機制。另一方面,民政法制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如涉及民政業務的法律法規制定相對滯後,一些地方和工作領域依法行政意識不強、執法水平不高、對法制工作重視不夠等。加強民政法制建設勢在必行,如何抓住機遇,應對挑戰,不斷開創民政法制工作新局面,是對各級民政部門的重大考驗。因此,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毫不動搖地推進民政法制建設,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進一步明確加強民政法制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加強民政法制工作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緊緊圍繞民政工作中心任務,以推動民政立法進程為重點,以提高民政執法水平為核心,以完善民政法制監督機制為手段,以加強民政普法工作為基礎,立足現實,著眼長遠,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全面加強民政法制建設,為實現民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職權法定、依法行政,切實將法制建設貫穿於民政工作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自覺用法制手段保障中心工作;堅持服務群眾、服務社會,依法維護民政對象各項權益;堅持條塊結合、上下銜接,建立科學的民政法制工作體制機制。
(三)工作目標。從現在起,力爭用10年左右時間,建立內容完備、結構合理、實施有效、適應民政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健全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程序正當、監督有效的民政執法體制;形成上下聯動、實用高效、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民政普法格局;打造組織健全、素質過硬、作用明顯、保障有力的民政法制機構隊伍。
三、進一步推進民政立法工作進程
(一)認真搞好立法規劃。堅持統籌兼顧、重點突出、銜接配套的原則,認真論證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將條件成熟、群眾期待、事業急需的立法項目適時上報,列入國家和地方的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重點推進社會領域立法中對民政事業發展具有支架性作用的立法項目,如社會救助、慈善事業、優撫安置、民間組織、志願服務以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尊重立法規律,把握立法時機,區分立法層級,在著重推進法律法規制定和修訂的同時,及時制定配套實施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為整體推進民政法制建設創造條件。
(二)切實提高立法質量。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宗旨,深入探索社會領域立法的基本特徵和主要原則,努力在改善和保障民生、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發展公益慈善事業、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促進社會組織發展、規範社會事務管理、完善公共服務等方面實現理論和制度創新。改進立法方式,健全專家諮詢論證制度,暢通民主立法渠道,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努力提高科學立法水平。加強對立法計劃實施工作的督促檢查,妥善解決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不斷增強立法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嚴格遵循立法權限和立法程序,上下配合,共同做好立法的調研論證工作,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三)做好分析評估。堅持程序和實體並重,建立立法評估機制。建立健全立法前和立法後評估制度。立法前要貼近實際,面向基層,注重實踐,問計於民,充分調查研究,努力實現立法預期效果。立法後要全程跟蹤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效果,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改、廢建議。加強法規、規章的應用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建立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四、進一步提高民政行政執法水平
(一)探索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認真貫徹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加快職能轉變步伐,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對民政系統現有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確保改革上下銜接、步調一致、落實到位。推進民政系統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與其他部門聯合執法的有效途徑,形成執法過程中的聯動機制。加強民政部門內部執法資源整合,相對集中社會組織、殯葬管理等業務中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建立綜合執法隊伍,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逐步實現執法隊伍專業化。
(二)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認真貫徹以人為本、執法為民要求,努力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依據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和民政專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民政部門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實體性規則和程序性規則,切實做到執法主體合法、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使用法律文書符合法定形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情況,及時更新民政部門行政執法依據。認真分解行政執法職權,科學規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中的裁量權,細化裁量基準和適用規則。抓緊建立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和執法人員資格制度。
(三)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依法界定民政部門的執法職權與職責,完善職權與職責相統一的權責體系。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完善考核組織,明確考核內容,制定考核標準,確定考核方式。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獎勵機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確保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五、進一步強化民政法制監督工作
(一)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落實執法檢查制度。根據規範民政工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解決民生、落實民權、維護民利的要求,上級民政部門要定期對下級民政部門進行執法檢查,通過專項執法檢查和全面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執法中存在的偏差和錯誤,分析研究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實施案卷評查制度,評比執法案卷,規範檔案管理。自覺接受人大、法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以檢查促規範,以監督促提高。
(二)加強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民政部門的行政復議機構,要提高準確適用法律、法規的能力,依法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效化解各種矛盾和爭議。民政部門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或者行政訴訟被告時,要依法認真做好答辯應訴工作,自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民政部要重點就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共性和特點提出指導意見。省級政府民政部門要重點指導下級民政部門做好行政復議答覆、應訴答辯等工作。建立案件上報備案制度,本級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完結後,要及時將案件簡要情況和相關法律文書報上級民政部門的法制機構備案。對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重大案件要及時進行研究分析,提出完善相關立法內容和改進執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三)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各級民政部門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機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發佈信息公開指南,編制、修訂信息公開目錄,加快網站信息的維護和更新,正確處理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係,堅持“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要求,嚴格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強化社會監督。法制機構要指導處理好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案件,提出改進政府信息公開的建議。
六、進一步加強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一)深入開展民政法制宣傳。深入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做好“五五”普法與“六五”普法規劃的銜接。努力將法制宣傳教育與依法規範民政行政行為相結合,與開展相關主題宣傳教育活動相結合,與解決民政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相結合,確保普法規劃落到實處。重點做好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依法為各類民政工作對象辦實事、辦好事、解難事。加強依法維權的宣傳教育,引導民政對象依法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提高各級民政幹部依法解決各種矛盾和糾紛的能力。
(二)加強民政法制培訓。完善領導幹部帶頭學法用法制度。將依法行政知識和新頒布法律法規列入民政系統各級領導班子理論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納入公務員培訓規劃。要組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熟悉民政執法流程和規範,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民政部要制定法制培訓計劃,組織全國民政法制工作者定期輪訓。省級政府民政部門要制定相應計劃,培訓本級和下級民政法制工作者。要創造條件和機會,保證法制工作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專業法制培訓。
七、進一步加強對民政法制工作的領導
(一)切實將民政法制工作擺上位置。各級民政部門領導幹部要帶頭堅持依法行政,自覺樹立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養,培養和提高依法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要把民政法制工作真正擺上民政工作的重要位置,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民政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落實。要將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項任務分解到各業務部門,做到工作任務、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三落實”。將法制工作納入幹部考核內容,重點考核民政幹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強民政法制工作體制和機制建設。建立健全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部署、規劃、指導、監督本級民政部門和下級民政部門認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其他領導協助抓、法制機構負責人具體抓的領導責任機制。法制機構和業務部門要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共同推進民政法制工作。民政法制工作要為各項業務工作的開展提供法律保障,推動民政工作在法制化基礎上快速、健康、有序發展。
(三)加強民政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建立獨立的法制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配套工作經費,保障法制業務相對獨立和穩定;已經建立法制機構的,要進一步加強力量、充實人員,提高法制工作水平。縣、市兩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有專職人員負責法制工作。法制機構要不斷加強自身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在民政部門依法履行行政職責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發揮充分發揮法制機構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要高度重視民政法制人才的選拔和任用,培養一批適應民政法制工作需要的專業人才,為加快民政法制建設步伐提供有力保障。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