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鄰苯二甲酸酐反傾銷措施中
韓國公司名稱變更的公告
2010年第29號
2003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3年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徵收反傾銷稅。其中,韓國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DC Chemical Co., Ltd.)的反傾銷稅率是4%。
200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9年第56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3年第40號公告,對原産于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0年2月25日,韓國OCI株式會社(OCI Company Ltd.)向商務部提交申請,請求繼承韓國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DC Chemical Co., Ltd.)在鄰苯二甲酸酐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並提交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記錄、變更登記證明、經營管理、生産設備、供貨關係、客戶基礎以及相關公證和我駐韓國大使館(領館)的認證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中國鄰苯二甲酸酐産業。在規定時間內,中國鄰苯二甲酸酐産業對此發表了評論。
經審查,現有證據材料表明:韓國OCI株式會社(OCI Company Ltd.)公司名稱變更符合韓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前後關於鄰苯二甲酸酐的經營管理、生産設備、供應商關係、客戶基礎以及管理層人員等均未發生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韓國OCI株式會社公司(OCI Company Ltd.)繼承韓國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DC Chemical Co., Ltd.)在鄰苯二甲酸酐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4%的反傾銷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二、以韓國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DC Chemical Co., Lt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鄰苯二甲酸酐産品,適用鄰苯二甲酸酐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13%的反傾銷稅稅率。
本公告自2010年5月19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