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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實施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20日   來源:四川日報

    擅自增減行政審批條件要被問責

    記者近日從四川省紀委、省監察廳獲悉,《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從今年5月1日起在四川省實施。該辦法的實施,對促進四川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責任追究辦法》適用於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中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其他行政監察對象。

    《責任追究辦法》還將問責延伸到公共服務事項。辦法規定,對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辦理公共服務事項中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今年是四川省機關行政效能建設 “深化提升、爭創一流”主題年,其中深化提升效能監察和問責是重點工作之一。針對行政審批事項,《責任追究辦法》規定,如有“違法設立行政審批事項”、“依法應當變更、撤銷行政審批事項而不變更、撤銷”、“對已取消、調整或者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繼續實施審批或者以任何形式進行變相審批”、“擅自變更或者增減行政審批條件”等情形,視情節、後果和危害程度,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的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從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到免職等多種處理。對構成違紀的,給予從警告到撤職等多種處分。

    今年四川省對“兩集中、兩到位”提出的目標是省市縣三級都要實現100%,《責任追究辦法》規定,不按規定實現“兩集中、兩到位”和不按規定開展並聯審批工作,都將被追究責任。

    此外,《責任追究辦法》還對行政審批部門、人員負有監管職責的機關或者部門,未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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