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確保職工權益,內蒙古全面落實最低工資制度,進一步調節收入差距,從而促進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
據介紹,最低工資標準由自治區發佈,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主要根據自治區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就業狀況等因素,至少兩年調整一次(遇特殊情況國家有明確要求除外),以確保低收入職工工資水平隨經濟發展而提高。
內蒙古明確規定:企業經濟效益下降或虧損,在安排本企業工資增長下線時,企業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於頒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同時,內蒙古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切實糾正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利用最低工資標準變相壓低職工工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