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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關於兩起違法生産煤礦重大事故情況的通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25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
兩起違法生産煤礦重大事故情況的通報
安監總煤調〔2010〕82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5月中旬,全國發生兩起因違法組織生産導致的煤礦重大事故,分別是:

    5月13日21時40分,貴州省安順市普定縣遠洋煤礦發生一起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1人死亡、5人受傷。該礦屬技改整合礦井,由原三合、龍場、普安聯營3個煤礦整合而成,技改整合後設計生産能力15萬噸/年。事故發生前,技改工程尚未竣工。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該礦在原龍場煤礦非技改區域老系統內非法組織生産,以掘代採,放炮引發煤與瓦斯突出,造成作業人員窒息死亡。事故發生後,貴州省政府及時啟動問責程序,已責令有關地方政府按程序給予普定縣分管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副縣長、事故發生地貓洞鄉鄉長停職檢查,縣安全監管局局長、煤炭局局長、貓洞鄉副鄉長撤職的處分。當地公安機關已控制該礦礦長、生産副礦長等人,凍結了該礦銀行賬戶,正在採取措施追捕該礦實際控制人、總工程師等2名逃匿者。經初步核查,該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問題:一是非法組織生産。該礦採取欺騙手段,向縣煤炭局申請在原龍場煤礦副井(技改保留井筒)內進行排水及清理巷道,但實際在井下老系統內佈置了8個作業點,非法組織生産,事故發生前已非法出煤3000余噸。二是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實。該礦未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未安裝礦井瓦斯監控系統;在未採取任何防突措施的情況下,擅自在具有突出危險性的M0煤層進行採掘作業。三是安全監管不到位。地方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該礦非法組織生産的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

    5月18日16時50分,山西省陽泉市盂縣辰通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該礦為2009年山西省兼併重組領導組批准的保留礦井,設計生産能力60萬噸/年,未上報安全專篇。初步分析,該礦擅自打開密閉進入採空區,違法組織生産,導致事故發生。事故詳細原因有待進一步調查。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大對技改整合煤礦的安全監管監察力度,採取斷然措施,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各地要充分發揮聯合執法機制的作用,依法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已責令停産整頓而未通過驗收的礦井,一律不得復産復工;未履行相關手續的技改整合礦井,一律不得開工建設;進入技改程序的礦井,要嚴格按照設計施工,不得組織任何與技改工程無關的採掘活動;被整合礦井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生産。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的有關規定,嚴厲查處非法違法生産行為,不給非法違法生産提供可乘之機。對無視安全監管監察指令、冒險蠻幹的,要堅決嚴厲打擊、直至依法關閉。

    二、進一步加大對技改整合礦井的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立即開展全國安全生産大檢查的通知》(安委明電〔2010〕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10〕709號)的要求,深入組織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專項行動,煤礦水害、火災和瓦斯3個專項整治,以及中央企業煤礦安全專項檢查,並將技改整合礦井作為檢查重點,加大對技改整合礦井的安全監管力度。要結合轄區煤礦實際,限期對技改整合礦井重新進行一次審查和清理;對技改整合方案中明確不再利用的井筒,徹底拆除其提升運輸設施設備,炸毀、填實井筒,防止多井出煤;對不再利用的採區或巷道,永久密閉;對借技改之名逃避關閉、非法組織生産的煤礦,要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5倍罰款,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取消其技改整合資格,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三、切實加強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要督促各煤礦企業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凡是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過突出,或者開採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應及時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鑒定完成前,按突出煤層管理。突出礦井要嚴格貫徹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措施不落實的,不得進行採掘活動。對存在煤與瓦斯突出危險而又不具備防突能力的煤礦,要堅決停産,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論證並作出是否關閉的決定,該關閉的要堅決依法關閉。

    四、加大事故調查處理力度。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嚴格事故責任追究,並加強對落實情況的檢查。要進一步加大對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引發事故的責任追究力度,尤其對今年以來發生在技改整合礦井的非法違法生産事故,要依法嚴辦,一律按上限處罰;對事故後瞞報、謊報、逃匿等性質惡劣、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建議司法機關公開審判,以儆效尤;要進一步加大事故調查處理的透明度,定期在地方主流媒體上公開處理結果,自覺接受社會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請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報精神傳達至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並督促抓好整改落實。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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