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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26日   來源:保監會網站

    近日,中國保監會發佈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6月12日起實施。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制定《辦法》的目的。

    答:信息披露是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提高市場運轉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由於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與社會公眾利益相關性很強,市場要求保險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因此,制定辦法的目的在於:一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三是進一步完善保險監管體系,四是提高保險市場效率,維護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分五章35條,主要規定保險公司將反映其經營狀況的主要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的各項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信息披露的定義和原則。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規定保險公司應該披露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産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等七個方面的內容,並對每一項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辦法》針對不同類型的信息披露規定了不同的方式和時間。一是保險公司基本信息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網站披露,並在發生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佈;三是重大事項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佈在公司互聯網網站。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審核和發佈流程、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五章附則,主要規定了一些特例情形。《辦法》規定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問:請介紹一下我國保險業信息披露的現狀。

    答:從披露主體看,我國保險業面向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分為保險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保險行業協會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個層次。其中,保監會根據《中國保監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保監會令【2008】3號),在網站發佈政務工作等14方面的內容。此外保監會還通過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召開新聞發佈會和新聞通氣會、編印《中國保險年鑒》和《中國保險市場年報》等多種方式公開保險業財務、業務等信息。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目前披露的內容包括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實施細則、保險公司交強險專題審計報告和交強險精算報告、車險自律倡議書以及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中國壽險管理師的資格認證情況等。

    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一是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9年第3號令),人身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應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描述新型産品的特性、演示保單利益測算以及經營成果等信息。二是披露理賠(給付)服務流程。按照《關於公佈保險理賠(給付)程序,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8〕100號)要求,各保險公司應在公司網站上公佈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清單、聯絡電話和投訴電話,方便客戶索賠和申請保險金,著力解決理賠(給付)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披露財産保險承保理賠信息。根據《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建立財産保險承保理賠信息客戶自主查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監發2009年111號),財産保險公司應逐步將承保信息、繳費信息、批改信息、理賠信息、手續費信息、投保渠道信息進行披露,最終實現所有險種的承保理賠信息客戶均可自主查詢,推動財産保險公司提高精細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戶服務品質,促進財産保險行業規範經營,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問:《辦法》和保監會已經頒布的其他關於信息披露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是什麼關係?

    答:保監會高度重視保險業信息披露工作。近年來,一方面開展了對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以及多個國家、地區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實踐經驗的系統研究,另一方面立足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頒布了一些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就壽險新型産品的信息披露等方面積極開展了一些實踐探索。《辦法》根據新修訂的《保險法》,從制度建設的層面全面、系統地規範了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的對像是社會公眾而非某一特定群體。同時為了與單項業務的信息披露要求相銜接,《辦法》規定“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産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辦法》發佈後,保監會將採取什麼措施促進公司貫徹實施?

    答:一是監督保險公司根據《辦法》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審核和發佈流程,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二是密切跟蹤保險公司貫徹執行《辦法》的情況,適時出臺《辦法》的配套文件,及時解決《辦法》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三是對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依據《保險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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