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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6月1日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28日   來源:海南日報

    以往參加海南省生育保險的職工,在生育期間都沒有享受生育津貼。這種狀況下月起將得到改變,《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的生育保險體制將變得更加“實惠”和利民。

    據了解,在海南省生育保險條例制定之前,施行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辦法》是以省政府令于2001年7月頒布實施的。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在這些年的執行過程中,生育保險待遇水平不高,全省生育醫療費均按照醫療費支付範圍的80%支付,個人負擔20%。基金支付比例低,個人自費負擔重,沒有體現生育保險待遇應當高於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待遇的基本原則。另外,生育津貼沒有被列入待遇項目,也造成生育基金大量結余。這些都為參保人所詬病。

    為了糾正這些問題,讓生育保險真正利民惠民,省人大常委會今年年初通過的《條例》,體現了這一指導原則。簡單來説有三點最明顯的提高待遇和擴大待遇範圍的變化。

    首先是增加了生育保險基金列支項目。《條例》增加了生育津貼這一列支項目,女性參保人在生育期間可以享受一定的津貼,這在以前是沒有的。一般情況是90天的津貼,難産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第二是提高了生育醫療費用基金支付比例:符合規定範圍的生育醫療費用由原來基金支付80%提高到全額支付。在此之前,據估算海南省人均實際自費高達約40%。

    三是擴大了享受待遇的主體範圍。《條例》規定,夫妻雙方只有男方參加生育保險的,其未就業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貼之外的生育保險待遇。也就是説如果女方沒有就業,仍然可以按規定報銷生育醫療費。

    生育保險個人無需繳費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即將施行,許多人關心這項保險的繳費問題,根據條例,這項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繳納。

    據《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總額不超過0.6%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具體費率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並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徵收機關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條例》規定,繳費基數以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於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也不能超過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生育保險基金結余過大,已不利於發揮基金的社會效益,必須進行調整。以2008年為例,當年參保人數79萬多人,享受生育保險待遇1.1萬人次,當年基金結余3967萬元,歷年基金累計已結余1.6億元左右。

    據悉,生育津貼沒有被列入待遇項目,是造成生育基金大量結余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面太窄,女職工享受待遇,男職工基本不享受待遇。以省直參保單位為例,參保人員當中男女職工之比為1.5:1。而育齡女職工,僅佔參保女職工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加上實施計劃生育,絕大多數職工僅生育一個孩子,待遇享受面較窄。(記者 袁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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