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全國性外匯指定銀行:
為適應涉外收付款業務的發展變化,完善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金融機構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了《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在收到本通知後,及時轉發轄內支局和銀行,並遵照執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