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政府印發《青海省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作是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惠及青海省國有林場職工的民生工程。國家林業局同意青海省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任務為5094戶,建設期三年。2010年安排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任務2700戶。
該《指導意見》明確了青海省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建設標準。明確了有關部門的職責:(一)州(地、市)、縣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任務負全責,做好項目的組織實施。(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省林業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上報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項目建議計劃,協調落實中央資金,並下達投資計劃。(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初步設計的審批項目質量監管,協調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四)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落實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省級配套資金,列入年度預算。(五)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州(地、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供地行為的監管,參與竣工驗收。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依法實施,建立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項目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擠佔、挪用、違規抵扣,確保建設資金合理、合規和有效使用。項目法人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項目質量和安全管理,建設單位與施工方簽訂廉政合同,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加強項目建設全程監督,堅決杜決項目建設過程中違規、違紀現象的發生。省林業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和專項稽查,對於疏于管理、監管不力、投資完成率低、進度緩慢、自籌資金落實不力的建設單位,將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指導意見》的出臺,將對青海省各地順利開展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工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