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佈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的通知
京人社就發〔2010〕142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修改),結合北京市實際,經市政府批准,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70元。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調整後的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632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659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686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713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741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632元發放。
二、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398元調整到468元。
三、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其醫療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均按規定做相應調整。
四、在2010年7月1日前,對已經辦理了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補發。
五、各區縣、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宣傳、核定工作,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給失業人員。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