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青海投資30億元,新建和改建農村公路8000公里,青海省4172個建制村將全部實現通公路或通機動車目標。為切實把這一事關廣大農牧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辦好辦實,進一步提高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強化質量意識,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依法查處造成質量事故的單位及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和《青海省交通廳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省交通廳制定印發《青海省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責任追究辦法》,並於7月1日起試行。
《青海省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責任追究辦法》分總則,工程質量責任期,建設項目管理職責,農村公路建設各方質量責任,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調查與處理,質量責任追究和附則等七章。該《辦法》將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試驗檢測等5家單位納入質量責任追究範圍。並規定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對各相關單位、部門工程質量責任期、建設項目管理職責、農村公路建設各方質量責任做出規定。對質量責任追究的範圍以及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的責任追究等進行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