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佈,旨在促進能源節約、改善城市照明環境的《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今日(7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首次明確了“城市照明”的定義,將“城市照明”與“道路照明”、“亮化工程”等名詞區別開來,統一了行業名稱,避免了業內稱謂的混雜。
《規定》修訂了《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有關規定,拓寬了適用範圍,這是兩者之間本質的區別。明確了從事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活動,均適用此《規定》,其範圍不再僅局限于對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一管理,而是對城市照明工作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既包括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功能照明,也包括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景觀照明。
《規定》在明確了城市照明的考核制度和工作方法、強調節能意識的同時,還首次引入了照明設施維護市場的競爭機制,提出以市場為導向,建立推動和實施節能措施的新機制,推動城市照明節能的産業化進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並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對城市景觀照明能耗等情況進行檢查;城市照明可以採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選擇專業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設施。
此外,由於目前城市照明管理體制較為複雜,有的地方由建設系統管理,有的地方屬電力部門管理,存在多頭管理、重復建設等問題,因此《規定》明確了國家、省、市三級主管部門對城市照明的管理責任,由地方人民政確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門,以達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城市照明工作“集中高效統一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