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從湖南省知識産權局獲悉,《湖南省專利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已經省政府批准統一公佈,這標誌著國內首個省級專利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正式出臺。該《基準》在4個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將使湖南專利行政處罰行為更加規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該《基準》將有違法所得的處四倍以下罰款分為了1倍以下、1至2倍,2至4倍的罰款三檔;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分為了1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三檔。此舉縮小了行政法律規範中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間,減少了行政權權力尋租的制度條件。
同時,該《基準》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幾種假冒專利違法行為分為了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三個檔次的表現情形,分別進行行政處罰,有效地防止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權、解決行政處罰“同案不同罰”現象。該《基準》還規定了非法經營數額10萬以下、非法經營數額10萬以上至200萬以下、非法經營數額200萬以上的假冒專利行為3個檔次的表現情形,為執法中遇到成本、違法所得不易核算時進行行政處罰提供了依據。
此外,《基準》規定:專利權終止或無效六個月以上一年內,在專利産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的,按情節較輕的假冒專利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進行行政處罰;而對專利權終止或無效六個月以內假冒專利違法行為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給予了專利權人適當的改正緩衝期,減少經濟損失。 (通訊員 陳仲伯 馮彥 楊海遐 記者 胡宇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