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12日在大連召開的全國鋼鐵工業座談會上公佈了《鋼鐵行業生産經營規範條件》;《條件》對鋼鐵企業在環境保護、能耗、生産規模等方面做了一系列規定,以推進對鋼鐵行業的規範管理。
《條件》規定,鋼鐵企業須依法執行環評審批,未經環評審批的,須補辦環評審批手續。企業須具備健全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配套完備的污染物排放檢測和治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控系統並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條件》還規定了具體的排放標準:鋼鐵企業噸鋼污水排放量不超過2立方米,噸鋼煙粉塵排放量不超過1千克,噸鋼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過1.8千克。
《條件》要求鋼鐵企業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配備必要的能源計量器具。《條件》對鋼鐵生産的工序能耗做了詳細規定,如高爐工序能耗小于或等於446千克標煤/噸,轉爐工序能耗小于或等於0千克標煤/噸。
《條件》對鋼鐵企業的工藝與裝備也做了具體規定:2005年7月以前所建高爐有效容積400立方米以上,轉爐、電爐公稱容量30噸以上;2005年7月《鋼鐵産業發展政策》頒布實施後建設改造的高爐有效容積1000立方米及以上,轉爐公稱容量120噸及以上,電爐公稱容量70噸及以上。
對於業內爭議最大的生産規模問題,《條件》給出的標準是:2009年普鋼企業粗鋼産量100萬噸及以上,特鋼企業30萬噸及以上,且合金鋼比大於60%(不含合金鋼比100%的高速鋼、工模具鋼等專業化企業)。
《條件》表示,現有鋼鐵企業均須納入規範管理。不具備規範條件的企業須按照規範條件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應逐步退出鋼鐵生産。對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有關部門不予核準或備案新的項目,不予配置新的礦山資源和土地,不予新發放産品生産許可證,不予提供信貸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