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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就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14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公佈了《關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特別規定》)。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對《特別規定》的立法背景、主要特點和相關內容作了解釋説明。

    一、為什麼要制定《特別規定》?

    答:按照國務院部署,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地方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大了對農産品價格秩序的整治力度,查處和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我們在檢查中發現,雖然近年來價格立法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實現了有法可依,但現有的價格監督檢查法律法規還不能完全適應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監管工作的需要,主要有:

    一是處罰力度不足以教育和懲戒違法經營者。發生在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行為,危害性遠甚于一般時期的違法行為。而現行價格監管法律法規在處罰方面未區分特殊時期和一般時期,不能很好的體現過罰相當原則,也不足以教育和懲戒違法者。

    二是執法程序不適應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監管工作的需要。在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為了及時制止和有效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有必要在確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依法簡化執法程序,強化檢查手段,這就需要作出一些特別的規定。

    三是處罰對象局限于經營者,不利於強化對其他市場參與者的監管。經營者之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能從事捏造、散佈漲價信息等違法行為,但根據現行價格監管法律法規,處罰對象僅限于經營者,這個問題要通過制定《特別規定》加以解決。

    此外,對哄抬價格等行為的界定也需要進一步作出細化,因此,結合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監管工作的特殊性,制定一部《特別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特別規定》“特”在何處?

    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相對,是指在特殊時期,針對特定行為,適用特別的程序和罰則的法律規定。具體而言,《特別規定》與一般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一是僅在特殊條件下適用。一般價格法律法規適用於常態下的監管工作,而《特別規定》則適用於價格異常波動時期。二是只針對特定違法行為。現有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如《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而《特別規定》只針對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幾類違法行為。三是處罰力度不同。相比現行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特別規定》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四是執法程序特殊。為及時平抑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別規定》更加強調執法程序的及時有效性,因此簡化了部分執法程序,並增加了必要的執法措施。

    三、如何理解《特別規定》啟動程序?

    為防止濫用法規規定,損害有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特別規定》專門規定了啟動程序,即只有當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可能對人民群眾生活和企業生産造成重大影響時,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才能適用《特別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從這個意義上講,《特別規定》在一般時期處於準備狀態,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並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才能啟動《特別規定》,依法開展執法。

    需要指出的是,《特別規定》第二條所稱重要商品和服務,一般是指那些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關係較為密切的商品和服務,其具體判斷權在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四、《特別規定》規定了哪幾類違法行為?

    《特別規定》規定了四類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較為常見的違法行為,並在原有法律法規基礎上對每類違法行為的法律構成要件作了細化。

    一是捏造散佈漲價信息行為。市場價格是由供求關係決定的,如果任憑部分市場主體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就可能加劇群眾的緊張心理,人為放大市場需求,導致供求失衡,推高市場價格。因此,《特別規定》禁止經營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二是惡意囤積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儲存多少商品,什麼時間出售,完全由經營者自主決定。但對於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如果經營者多進少售、只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就會進一步減少市場供給,推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因此,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惡意囤積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

    三是哄抬價格牟取暴利行為。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在以盈利為目的的同時,還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因此,《特別規定》要求,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經營者的産銷或者進銷差價額不能超過正常時期差價額一倍。

    四是串通漲價行為。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中,經營者才有提高生産效率,降低成本的內在動力,消費者才可能得到物美價廉的商品。經營者通過串通謀求漲價,排除、限制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是法律所明確禁止的。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串通漲價行為,危害性更大,因此《特別規定》對串通漲價行為作了專門規定。

    五、《特別規定》在哪些方面加大了處罰力度?

    首先,《特別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數額。串通漲價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數額從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提高為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惡意囤積等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數額從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提高為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此外,對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罰款數額也從5萬元提高至20萬元。

    其次,重申了從重處罰原則。經營者有轉移涉案資金或者商品、拒絕配合調查和處理、屢查屢犯、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等情形的,應當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此外,《特別規定》還對“從重處罰”作了進一步解釋,明確規定“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應當從高適用;行政處罰種類在兩個以上的應當從重適用;可以並處的應當並處處罰。

    第三,引入了刑事責任。《特別規定》明確規定,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特別規定》在哪些方面體現了從快查處?

    總結抗擊“非典”、抗震救災等特殊時期價格監管工作的經驗,《特別規定》在確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依法對價格監督檢查執法程序作了必要的簡化。例如根據規定,因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制止和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當場決定立案。即執法人員對檢查發現有重大違法嫌疑的行為可以直接立案調查,事後再向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再如,對於交易記錄和財會帳簿不健全的企業,查明其具體的違法所得數額往往是非常困難的,為了從快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特別規定》規定,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或者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無違法所得論處,依法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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