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對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2196號建議答覆説,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業與文化的聯絡更加緊密,市場營銷手段和廣告活動日益多樣化,以文化為載體的植入式廣告已成為一種新的營銷形式,亟須加以關注和研究。
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富潤集團董事局主席趙林中提出了關於規範植入式廣告的建議。趙林中説:“我在徵集建議時,收到一封特別的郵件,讓我替廣大觀眾呼籲,要求工商機關運用《廣告法》處罰央視春晚植入式廣告,這個要求與我的想法不謀而合。因此,我建議工商機關要充分運用《廣告法》規範廣告植入行為。”趙林中還表示,《廣告法》雖然在文字上沒有針對植入式廣告的相關條款,但依據《廣告法》的基本精神,植入式廣告明顯存在違規問題,侵犯了數億觀眾的權益,因此強烈建議工商機關對廣告植入行為加以規範。趙林中的建議被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列為第2196號建議。
國家工商總局表示,第2196號建議對於完善廣告法律、規範廣告植入行為很有參考價值。近年來,美國、日本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也開始重視對植入式廣告的研究和治理,如提出“植入式廣告不得影響節目內容”、“新聞與時事節目中禁止出現植入式廣告”等。我國《廣告法》于1994年頒布,對規範廣告宣傳行為,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廣告法》頒布十幾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很快,新的廣告形式不斷出現,現行法律和實際情況不相適應,某些領域存在法律空白,如植入式廣告缺乏相應法律對其加以規範。
國家工商總局在答覆中表示,植入式廣告是在經濟、文化發展中出現的一種新的廣告營銷形式,國家工商總局將作為專題認真研究,並結合正在進行的《廣告法》修訂工作,積極向立法機關反映,提出相關立法建議。此外,規範廣告植入行為除了完善立法,還需要相關主管部門加強對節目製作環節的管理,電視臺等節目製作單位也應加強自律,規範自身行為,履行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