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産品
反補貼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2010年第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2009年9月27日,商務部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産品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商務部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産品是否對中國國內白羽肉雞産業造成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10年4月28日,商務部發佈初裁公告,認定原産于美國的進口被調查産品存在補貼,中國國內白羽肉雞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後,商務部繼續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産品是否對中國國內白羽肉雞産業造成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調查結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做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産品存在補貼,中國國內白羽肉雞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被調查産品及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産品。
被調查産品名稱:白羽肉雞産品。
英文名稱: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調查産品的具體描述:活體白羽肉雞屠宰加工後的肉雞産品,包括整雞、整雞的分割部位、肉雞的副産品,不論是鮮的、冷的或凍的。活雞、以罐頭和其他類似方式包裝或保藏的肉雞産品、雞肉香腸及類似産品、熟食肉雞産品均不在本次申請調查進口産品範圍之內。
主要用途:白羽肉雞産品在國內市場的基本用途是用於人的食用,一般通過農貿市場、超市等批發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飲等渠道直接或間接面向消費者。
本案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三、徵收反補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産品徵收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本公告列明之日起,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産品徵收反補貼稅。各公司反補貼稅稅率在附件2中列明。
自本公告列明之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美國的白羽肉雞産品時,應依據本終裁確定的各公司的反補貼稅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補貼稅。反補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徵公式為:反補貼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補貼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對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補貼稅的商品範圍和反補貼稅稅率計徵並轉化為反補貼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補貼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徵部分則不再徵收。
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産于美國的白羽肉雞産品不再追溯徵收反補貼稅。
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産品徵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5年。
四、復審
在徵收反補貼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相關規定,向調查機關申請復審。
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徵收反補貼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公告自2010年8月30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産品反補貼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